甲于乙之餐厅内白吃白喝,欲离开之际,乙得否将甲携带的移动电话及手表扣留于店内?
(A) 应报警处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留置权
(C)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质权
(D)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抵押权
答案是C
请问为何不是B留置权?
民法612条
主人就住宿、饮食、沐浴或其他服务及垫款所生之债权,于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
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于前项留置权准用之。
民法928条
称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于债权已
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
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动产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其占有之始明知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