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教一题民法考题

楼主: dragonmester (神龙大师)   2023-04-02 13:35:41
甲于乙之餐厅内白吃白喝,欲离开之际,乙得否将甲携带的移动电话及手表扣留于店内?
(A) 应报警处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留置权
(C)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质权
(D) 在甲未清偿债务前,乙得行使抵押权
答案是C
请问为何不是B留置权?
民法612条
主人就住宿、饮食、沐浴或其他服务及垫款所生之债权,于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
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于前项留置权准用之。
民法928条
称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于债权已
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
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动产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其占有之始明知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者,亦同。
作者: duck5401 (543)   2023-04-02 18:35:00
餐厅的债权发生与手机动产没有关系,有关系的部分是餐厅提供的服务或餐点;612条餐厅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的其他物品(手机)有留置权。按照文义应该是这样。
作者: Fenrir1209 (披着狼皮的扬)   2023-04-02 20:02:00
物权的优先效力?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3-04-02 21:11:00
白吃白喝跟手机有什么关系?当然是质权担保
作者: EOMing (敏)   2023-04-03 00:37:00
还以为是国考的题目,怎么没看过,查了一下是108年铁路局营运人员甄试试题...这题可能在考对岸民法吧,查了一下对岸翻译的德国民法典,§704 BGB 翻成质权,甚至对岸还有“法定质权”这东西。翻作“留置权”的东西,则是出现在§273 BG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的留置权,指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德国民法第273条的Zurückbehaltungsrecht, 维基百科则是翻作保留权。德国民法第704条,Pfandrecht des Gastwirts, 店主的动产质权。似乎是在考德国民法?!而且题干的“扣留”,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考题上也是黑人问号。题干跟选项有点不是很搭,而且选项A才合乎台湾日常,吃霸王餐不付钱叫警察,哪里有在客人留下电话及手表给店家赊帐的。查询了民法,也有用扣留,似乎不专属于公法,好吧,收回上面推文的成见...。
作者: AMPM ( )   2023-04-03 09:13:00
我也觉答案为何不是B ,一楼推文我也看不懂,所以不就是B吗?
作者: EOMing (敏)   2023-04-03 10:08:00
1楼前面讲的第928条留置权的要件,像是修车厂修好客人的车,客人未付清修理费前,可以将车留置在修车厂(其实这案例也符合德国民法第273条的债务保留)。至于第612条的留置权,则是有法定寄托关系下的留置权(德国民法第704条的旅店主的质权则是比照出租人质权)。这题出得很怪,不过也因为这题挖到一篇硕论来排时间看,《两岸留置权制度之研究》。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4-03 20:57:00
移动电话和吃到饱这件事没有关系 当然不会是留置权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23-04-03 21:54:00
我觉得应该是A 不能扣留
作者: qw5980162 (学不会)   2023-04-04 08:20:00
可能答案给错了吧毕竟不是每题都有人会去申请试题疑义
作者: AMPM ( )   2023-04-04 09:07:00
还是觉得是B留置权。看一下民法第884.885条关于质权的定义,供担保之动产,首先要以该动产做“担保”这个动作吧。另外民法第929条,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视为前条所定之牵连关系,所以留置权没错呀…漏字:视为“有”前条所定之牵连关系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4-04 17:39:00
吃个饭就变成商人 厉害了
作者: saw6904 (小饼干)   2023-04-04 23:56:00
我觉得不用纠结在这种题目,不知出题者是从哪个判决或判例节录出来考的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23-04-05 13:21:00
不过,我分享自己经验,我有次的确到外面餐厅吃饭,忘记带钱包,留下手机做担保给店家,然后回家拿钱,我那时的想法是我手机比我消费的餐费还高,做为付钱的担保,应该是足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