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未依规定陈报遗产清册

楼主: AMPM ( )   2023-03-27 08:25:45
在阿摩做到一个题目,但答案为(B)...不懂...
25. 甲分别向丁、戊借贷 180 万元,并且告知甲的儿子乙。丁与戊的清偿期届至时,甲
适巧因病 逝世,留下遗产 390 万元,乙为唯一的继承人,但未依规定陈报遗产清册,亦
未办理抛弃继 承。另外,甲也向丙借贷 180 万元,但乙并不知情。今乙就遗产分别向丁
、戊清偿甲的债务, 如果丙的清偿期也已经届至时,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 甲的遗产为 390 万元
(B) 如果丙向乙 请求清偿 100 万元而未获清偿时,仍不请求丁、戊各返还 50 万元
(C) 丙丁戊应依比例受偿, 即各得受偿 130 万元
(D) 丙得就未受偿的 100 万元,对乙行使权利
依民法第1162-2条 未依规定陈报遗产清册,其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
另依据同条第5项 不得向丁、戊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依题意,乙已就遗产分别向丁、戊清偿了,所以遗产只剩下30万,
拿这30万清偿向丙清偿,还有不足的150万,应以甲自属之财产做清偿,
如果丙仅向乙请求清偿100万元,那甲就应拿自己的财产100万来做清偿,
不得向丁、戊请求返还已受领之数额。 所以(B)也是对的@@?
不知道想法哪里有误,谢谢Orz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03-27 18:04:00
你用错条文了,要用第1162-2条第2项至第4项,另外乙要对丙以自己责任财产负清偿责任的金额不是150万元,而是“假设丙与丁戊各自以其债权比例就遗产受偿的130万元(390万元÷3)”,这样才会符合1162-2条第第1项与第2项所称“债权人应受清偿部分”。所以这题的操作应该是:甲将遗产390万元全部清偿丁戊各自的180万元债务后,剩余30万元用来清偿对丙的180万元债务,丁戊各自不当受领的数额为50万元(即前面依丙丁戊各自债权比例所算出来就遗产应受偿的130万元,丁戊各自受有超过该130万元之50万元不当受领数额),而丙仅受偿30万元,就丙应受清偿的130万元中还有100万元未受偿,该100万元丙依第1162-2条第2项可以对乙主张以其自己的责任财产清偿,当乙不清偿该100万元时,符合第1162-2条第3项丙受有100万元损害,因此丙得依第1162-2条第4项向丁戊请求各自返回不当受领的50万元。返回(X)-->返还(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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