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告诉人之陈述作为论罪之依据而言,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其经以证人身分具结之陈述是否与事实
相符,法院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
B.告诉人如系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将私人访查目击者之见闻,于审判中到庭具结,经
交互诘问之后,法院原则上仍不得将该见闻之陈述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C.告诉人仍属被告以外之人,其于检察官侦查中具结陈明被害事实经过,该侦查笔录与告
诉人在审判中具结证述之内容不符,只要该侦查笔录未于审判中经提示、朗读或告以要旨
法院即不得将侦查笔录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D.告诉人如未满十六岁,其于审判中经传唤到庭为证人,法院误命其具结,行交互诘问,
其证词即不得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答案:D
请教选项C有刑事诉讼法哪一个法条依据吗?概念应该跟相互诘问差不多,但找不到法条依
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