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告诉人之陈述作为论罪之依据而言,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其经以证人身分具结之陈述是否与事实
相符,法院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
B.告诉人如系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将私人访查目击者之见闻,于审判中到庭具结,经
交互诘问之后,法院原则上仍不得将该见闻之陈述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C.告诉人仍属被告以外之人,其于检察官侦查中具结陈明被害事实经过,该侦查笔录与告
诉人在审判中具结证述之内容不符,只要该侦查笔录未于审判中经提示、朗读或告以要旨
法院即不得将侦查笔录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D.告诉人如未满十六岁,其于审判中经传唤到庭为证人,法院误命其具结,行交互诘问,
其证词即不得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
答案:D
请教选项C有刑事诉讼法哪一个法条依据吗?概念应该跟相互诘问差不多,但找不到法条依
据。
谢谢!
作者: dan4122112 (无所谓o坚持) 2022-08-20 16:55:00
165I、154II、155II
一开始我也是想到165,但刑诉法并没有违反165不得采为认定被告犯罪之依据的规定
作者: wayianshi (湖心草深长) 2022-08-20 22:09:00
不是违法,是没有践行165的宣读或告以要旨等于没有经过155II的合法调查
若“宣读”或“告以要旨”为调查的一环,W大的解释好像有通喔
作者:
Banridi (Ban)
2022-08-21 06:39:00审理程序有一段审判长念经般把证据全部提示的过程
伯桦老师的脸书粉丝专页昨天刚好有解这题,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