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物权判例一问

楼主: coolcoolder (酷酷德)   2022-07-11 01:28:20
60 年台上字第 4195 号判例:
未登记之土地无法声请为取得地上权之登记,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条准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条及第七百七十条主张依时效而取得地上权时,显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记之土地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权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无论该他人土地已否登记,均得请求登记为地上权人。
想请问“未登记之土地无法声请为取得地上权之登记”
是怎么推论出
“显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记之土地为必要。”
想了很久都看不懂,求解
感谢
作者: Jasonfm89 (Jason)   2022-07-11 06:30:00
实务没在管推论的吧
作者: dadiv (文心雕龙)   2022-07-11 08:11:00
因为如果时效取得地上权,“必须”要占有他人“未登记”的土地才算数(以占有他人未登记土地为必要)的话,则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11条规定,未登记之土地不能为他项权利之登记,那就算你占再怎么久,你永远没办法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
作者: carlwei (暱称)   2022-07-11 08:32:00
原则上没登记所有权的土地没办法登记负担,例外是772准用769、730依法条可以登记769、770啦上面打错了登记方式,内政部93年12月23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017178号函
作者: littlehouse (小房子)   2022-07-11 09:25:00
该条98年修正理由参照
作者: EOMing (敏)   2022-07-11 23:43:00
就2F说的,小弟不抄袭改述一次,未登记土地就无法办地上权登记,时效取得地上权如果还要像时效取得土地所有权一样,限未登记土地才能时效取得地上权,第772条形同具文。(现行第772条已于后段设有“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短评:1.小弟觉得该判例也是有点在硬拗,因为时效取得是依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就算不能登记仍得主张,祗是无法依第759条登记而处分。2.该判例背景可能与土地法57条及国有财产法(民58制定公布)第19条等有关,就是因为无法办土地所有权第1次登记抑即原地主土地被登记国有(民35国民政府实施土地强制登记/日治时期采土地任意登记),才退而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最高法院的智慧就是迂回回避棘手争议解决问题,不然直球对决可能就要细究时效取得制度及物权登记制度。
作者: dan4122112 (无所谓o坚持)   2022-07-12 01:21:00
判例应该是要强调已登记土地亦得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只是试图从土地登记的角度切入去找一个理由来论证已。毕竟土地登记实务上,如果土地未完成所有权登记,不能为他项权利的登记,加上最高法院认为时效取得地上权,必须要件具备并向地政机关申请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合法占有权源。如果未登记土地才能时效取得地上权,那只要所有权人不登记(不过如果有办理地籍整理程序,通常会在土地总登记公告期间登记,不然会变国有土地),时效取得地上权人会一直无法向地政机关申请取得地上权,也无法取得合法的占有权源,时效取得财产权的制度就无意义了。最后民法98年修法的时候,干脆直接新增民法772后段杜绝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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