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征收需用土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依规定进行协议价购约定之性质,在国考题目中常出现,包括原po提到今(111)年的身障四等,或是去年的普考(后来有幸运上榜)等,但实务上对于该约定为行政契约或私法契约似乎未有一致的见解。
去年考完之后,我有提试题疑义,但没有成功。我提疑义的内容如下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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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疑义部分的内容外,释字第732号解释陈春生大法官提出之协同意见书里似认为该协议价购约定之性质应为行政契约,但大法官所提出之协同意见书是否能成为有拘束力的实务见解仍有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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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学界关于协议价购性质的讨论可参见:
<土地征收条例中协议价购之性质及收回权之行使(王珍玲、顾明河,102)>
以上,供各位参考,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