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一般公务员工时、放宽兼职规定 公务员服务法修正三读通过
2022/05/30 12:46
首次上稿 12:46
更新时间 16:43
〔记者谢君临/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今(30)日三读通过“公务员服务法修正案”,明
定一般公务员每日办公时数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应有2日休息日。延长办公时数每日
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但若为抢救重大灾害等状况,延长上限则由总统
府、国家安全会议及五院分别定之。至于轮班制公务员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
的休息时间。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宽公务员兼职规定。
考试院提案指出,考量公务员行为义务、规范密度及其适用范围,须契合时代需要及社会
环境变迁适度调整,因此就公服法的适用对象、公务员服从义务、发表言论、经商投资、
兼职限制,以及因应大法官第785号解释之意旨,提出修法。
针对公务员私人言论自由部分,公服法第4条原规定,公务员未得长官许可,不得以私人
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本次修法则保障其私人言论自由,修正为:
公务员未经机关、机构同意,不得以代表机关、机构名义或使用职称,发表与其职务或服
务机关、机构业务职掌有关之言论。
三读条文指出,一般公务员应依法定时间办公,不得迟到早退,每日办公时数为8小时,
每周为40小时,每周应有2日休息日。上述办公时数及休息时数,包括总统府、国安会、
各级学校主管机关、行政院等单位,在不影响为民服务原则上,可以予以调整。
另,公务员延长办公时数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但为抢救重
大灾害、处理紧急或重大突发事件、办理重大专案业务等,其延长办公时数的上限,由总
统府、国安会及五院分别定之。
至于轮班制公务员部分,三读条文载明,各机关、机构应保障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
而须实施轮班轮休人员的健康,办公日中应给予适当之连续休息时数,并得合理弹性调整
办公时数、延长办公时数及休息日数。轮班制公务员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的
休息时间;但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宽公务员兼职规定。三读条文载明,公务员除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领证职业及
其他反复从事同种类行为的业务。但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或其
他非经常性、持续性之工作,且未影响本职工作者,不在此限。
另,新法也载明,公务员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取适当报酬,并得
就其财产之处分、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
不过,上述行为也有但书,若对公务员名誉、政府信誉、其本职性质有妨碍或有利益冲突
者,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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