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大家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同样一题题目,纪纲和旭律师的推论结果不一样
我自己的想法:
针对题目中对于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里面下毒
居然被来访的A吃下,应该有客观预见可能和注意义务的违反
成立刑法276条过失致死罪
但是纪纲老师的解题书是甲对A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旭律师的解题书则是甲成立刑法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观念哪里出问题了?
麻烦指点迷津,谢谢 ><
还有我买旭律师的刑法解题书,有发现一些错误
不知道有没有人买这本也有发现的呢?
https://imgur.com/aos0l3A
https://imgur.com/ICYfZjs
https://imgur.com/uefHc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