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应由当场异议之股东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此种诉讼如果有二个以上之股东一同起诉,性质上是一种:
(A)普通共同诉讼
(B)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C)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D)以上皆非
请问这一题为什么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题目没有提到股东人数共有多少位不是吗?
因为考题上的范围是“2人以上”并没有明确说有多少人,可能股东也只有2、3人,这种还是2人以上的范围,那怎么不能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加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也会有可能没有同胜同败的情况,因为会发生其中的原告不符合程序的时候被驳回。
所以说为什么会不能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