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牵连犯虽被删除,但实务扩大认定同一行为(具行为局部同一性等等可能被论以想像竞
合)
假设A侵入住居而恐吓取财,已经被评价为想像竞合,那侵入住居经起诉判决无罪,该判决
既判力不及于恐吓取财部分的原因,是因为此种想像竞合本质上属数个犯罪,并不是传统认
定的“同一行为“(67年第10次决议),前述是书上内容。
我疑惑的是,上面那个见解是从哪来的?为什么不是直接从单一性去想?被起诉的显在性事
实无罪,自然也就不会跟潜在性事实产生不可分。若恐吓取财部分被起诉,法院还是要审理
。
那要是依照书上写的那个见解,要是一部被起诉判有罪,判决既判力是及于还不及于他部呢
?
感谢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