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司律今年刑法似乎蛮简单的?

楼主: bota (llll)   2021-12-27 19:50:03
一, 甲应该成立两个杀人罪,
一个公共危险罪?
二, 至于乙堆放杂物,
让甲可以放火, 感觉没有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 pt8972 (场外人)   2021-12-27 19:56:00
我自己有讨论毁损罪放火与毁损的竞合应该是个要处理的争点
作者: happystuid   2021-12-27 20:13:00
我自己是写,结果提前发生的因果历程错误,还有中性职业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7 20:27:00
小弟觉得除了比较没有争议的罪名以外,主要考点应该是烧毁的定义、结果提前的因果历程错误、收费设备诈欺罪的不正方法、另外不太确定有没有考窃盗罪的不法所有意图之不同解释,但还是在稍作分析后,我还是有讨论…。另外还有中性帮助,但考完才想到应该也是要讨论有无其他罪名成立的可能…。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7 20:32:00
乙我是用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因为“长期”堆放杂物在防火巷,基本上一定会有阻碍逃生或增加火灾危险的预见可能性,乙制造这个危险,且B被烧死的结果正是在这个风险中实现的(甲点燃杂物烧房子),并且乙堆放杂物在B被烧死事件中也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原因
作者: dabin232   2021-12-27 20:33:00
通常觉得简单 很可能漏写争点...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7 20:33:00
另外甲我有讨论毁损(机车跟乙的杂物)跟毁坏建物罪请问结果提前的因果错误是指A跳楼死亡那段吗?那个我是写结果虽与预想不同,但系无关紧要的不一致,所以仍成立故意,就没了XD
作者: happystuid   2021-12-27 20:42:00
乙的话我讨论三个,阻塞逃生通道、阻塞逃生通道的加重结果犯(不成立)、杀人罪帮助犯(不成立)甲讨论结果提前发生,是因为题目有说甲希望A被火烧死,但是甲是跳楼死掉,可能主观上反应有出入,所以有去讨论,个人想法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7 20:57:00
我是写延后发生欸 因为我觉得甲可能会觉得他应该会先被烧死 而不是被逼到跳楼阻塞逃生通道那个没写 我有写中性行为帮助
作者: perfect07117 (圈)   2021-12-27 21:06:00
我也写结果延后发生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21-12-27 21:18:00
请问二试啥时放榜?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7 21:36:00
我觉得结果提前或延后应该都有讨论的空间,不过小弟是因为题目有说到:“A…,撑到面临火焚最后一刻,不得已往楼下一跳…”,因此我个人判断出题者心证应该是A既然为了避免等等面临火焚而被烧死,而“提前”选择跳楼,且A最后也因跳楼而死,因此属于结果提前发生的因果历程错误。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7 21:38:00
那我写延后怎么办......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7 21:48:00
我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啦,考完了就先休息吧。
作者: lawyer94 (背包客)   2021-12-27 22:03:00
申论的弹性就在,即便结论写错,老师看到你的推理不错,还是会给分,以前我有一题确定写错,结果还莫名其妙拿高分...
作者: alg (害邱)   2021-12-27 22:32:00
是不是有考到排他互斥构成要件那个啊
作者: pt8972 (场外人)   2021-12-27 23:09:00
我认为结果到底是提前或延后根本没差,实际上都只是能否阻却“客观归责”、“故意既遂归责”的问题而已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2-27 23:43:00
有考许恒达老师的文章唷~~
作者: howard840531   2021-12-28 00:00:00
我也是写提前发生欸 不过结论甲还是成立本罪 ☺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00:27:00
提前/延后发生,不是双行为才要特别讨论的吗?
作者: gs1 (Zzzz...)   2021-12-28 01:36:00
防火巷是防止火延烧到其他房子 跟森林大火劈出一条止火线一样不是拿来逃生的吧2016年还修正成防火隔间 不知道出题老师知不知道就是了
作者: dabin232   2021-12-28 02:20:00
我也是因为他是单行为 才没写欸...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12-28 07:19:00
那边是考 故意的对应原则吧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8 07:52:00
用错误跟对应都可以解吧 观察角度不同 (己见
作者: pkgameover (Otto)   2021-12-28 08:01:00
甲至少可以开6-8个标题...(拍拍)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8 08:04:00
同意楼上,个人觉得关键在于如何处理甲主观上认为A火焚而死跟实际上跳楼而死的问题,只要有点出此争点,只要叙述有理我觉得分数也一定都会有;至于单双行为的部分,个人浅见觉得因果历程的错误其实本质就是在讨论行为人的故意系否会因为该错误而受到影响,所以单双行为本身不是重点,只是某些经典案例中,常常是以前行为实行完毕后,结果没发生,但行为人误以为已发生了,所以才有后行为,而行为人最后系后行为才死去,但不代表只有双行为才能讨论此争点,而应该是只要于客观上被害人死亡原因与行为人主观上想像有不同时就应该讨论才对。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作者: nhshlebron01 (秋风五丈原)   2021-12-28 10:17:00
个人觉得点超多超爆多超难欸!不用写到没收的部分吗@@?甲开车跑来跑去来犯罪、还有100元的不法利得。竞合那边还有连续犯已经删除的点@@
作者: skywendy (天龙温蒂)   2021-12-28 10:19:00
不用吧,考题没问没收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10:23:00
个人想法是因为双行为的因果历程错误,结果提前/延后发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单行为时讨论是否影响故意/过失就好
作者: nhshlebron01 (秋风五丈原)   2021-12-28 10:24:00
没收是独立的法律效果没错,但题目问的是刑事责任,可能要看怎么去理解“刑事责任”了@@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8 10:33:00
没问不用写吧
作者: nunugogo (gogogo)   2021-12-28 10:52:00
没收没特别问应该不用写吧?想问刑诉第三小题考点是什么压?
作者: breeze1022 (())   2021-12-28 11:09:00
没收上诉效力不及本案 还有法官职权没收 ?还有348第3项 个人浅见
作者: KumaLing (法小王)   2021-12-28 11:11:00
刑诉第三小题是考没收有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吧题目不是暗示的很明显吗0.0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8 11:48:00
刑诉第三题考的主要争点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没收有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适用,另外一个比较小的争点应该是参与人对没收判决上诉,效力不及于本案?(刑诉455-27)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2-28 12:09:00
怎么看大家解题的部分都是我有读到没写到的呢XDD QQ
作者: pigangel1234 (Pohaaaaa)   2021-12-28 18:34:00
跟提前延后没关系吧 这不是单行为因果历程错误吗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8 19:12:00
看大家的讨论其实我觉得这也是刑法很奇妙的地方同一件事实 大家的解读都不同XD
作者: b020202 (b02)   2021-12-28 19:23:00
我写放火有人+毁损致死+杀人+放火烧车+毁损,第二个人就同上快速写,再来就是不构成不正方法+构成窃取,最后写没有不作为杀人,风险没有合理正常实现,第一个我也写因果历程偏差耶!没收我是先写传统上诉不可分+修法,还有参与没收本来就可分,所以有379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之超出范围,再来是有准用被告权利+审判程序,当然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其实可以写更多但被刑法&刑诉第一题耽搁了,哀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2-28 19:34:00
没收应该是没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吧?
作者: pigangel1234 (Pohaaaaa)   2021-12-28 19:51:00
没收没适用ㄅ
作者: ptk9811107 (阿财)   2021-12-28 20:02:00
没收没 那题应该是判决合法
作者: b020202 (b02)   2021-12-28 20:10:00
不过他争执的是自己参与没收的部分 与被告的不一样吧?但也可能我写错了哈哈
作者: king50128 (路过看戏)   2021-12-28 20:54:00
没收个人觉得基于去从刑化,故与刑罚性质不同,以及没收的立法意旨下,应该采不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会较为妥适,但我觉得可以也从准用未必完全准用以及宪法明文保障财产权的意旨下,去肯定有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也是没有问题的,论述逻辑一致就行。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12-28 21:11:00
不只不利益变更禁止吧 你根本完全没给他程序保障耶
作者: F7mini158 (爱抚夭五八)   2021-12-28 21:50:00
刑诉没收那题不是林钰雄的实例题吗
作者: a9810601 (mystory of tomorrow)   2021-12-30 08:53:00
我觉得不行欸 因为林老师的实例书有提到 纵使有不利变更禁止的适用 亦可以以370但书 而不违反不利变更禁止(违法未适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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