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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 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权利之问题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01:29:33
如图,本题在探讨118第三项
但我的疑问是,这题真的需要用到118第三项吗?
我的看法是:丙因为占有改定故无法善意取得该车,但6/6丁占有该车后,不是就已经因为善意取得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了吗?至于之后7/7甲再将该车赠与给乙应该是不重要的事实了吧,毕竟6/6丁早已因为善意取得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该就不需要探讨118第二跟第三项了吧?
http://i.imgur.com/DxDK40r.jpg
(取自陈聪富民法总则第231页)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01:49:00
https://i.imgur.com/afzhdqz.jpg
讲了这么多,我的看法主要就是:1. 本题丙没有“占有改定无法善意取得”的问题2. 还是要用到118第三项,以上浅见~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01:58:00
了解nag大的意思,不过了解之后,还是蛮好奇陈老师在最后一段说明丙无法用善取是因为948第二项,但其实丙根本没办法用善取才对吧,因为甲赠与乙该车之后,占有该定的物权行为就变成有权处分,根本不需要讨论到丙善取吧?另外“乙丙间的买卖契约依然生效”这段,nag大您应该是指乙丙间的物权契约吧?毕竟买卖契约本来就生效,跟无权处分没关系吧?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1-11-30 08:08:00
(一)看了陈老师的论述后,乙不论对丙或丁的契约行为都有效,因为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先叙明。(二)但物权行为部分,因为乙嗣后取得所有权,会使无权处分溯及自始有效,也就是乙对丙丁两个物权行为都有效,原则上丙会先取得所有权。(三)但因为乙又把车子卖给丁,这里对丙而言,又构成一次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所有权。会用到118条3项的点在于,讨论乙嗣后取得所有权的时候,会使其无权处分溯及自始有效,那乙对丙、乙对丁两个物权行为谁优先呢?就用118条3项判断,所以在还没有(三)的前提下,要依该条规定判断丙跟丁谁优先取得所有权。但你认为直接用善意取得判断丁取得所有权而认为没有118条3项的判断必要性,论述上会有一点跳跃,直接略过(二)的层次。 但其实在物权行为效力上,讨论(二)会是更加详尽的作法,因为乙再次出售给丁时,其实是丁对丙得主张善意取得。但你的想法是,丁直接对乙主张善意取得就好了啊,干嘛论述丁。 这里应该是你思考上的盲点。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21-11-30 08:19:00
讨论118II&III才能得出,乙移转给丁是无权处分丙的财产,而非甲的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11-30 11:27:00
或许这样思考,善意取得是可以主张,主张之前并不自动有善意取得故关键在甲赠与乙的时点,丁有无主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11:42:00
https://i.imgur.com/grqvFpM.jpg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11-30 11:49:00
如果,甲赠与乙的时候,丁“已经”主张善意取得,这赠与就是无效的,这就是原po的疑惑,确实是对的。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14:24:00
谢谢大家的回复,我了解了,但是陈老师最后一段叙述丙因为受占有改而造成即使善意也不会适用善意取得的结果(因为948二项),但逻辑上丙应该本来就不是可以主张善取的人吗?因为118第二项乙的处分溯及有效,乙对丙的物权契约就是有权处分,为何还需要讨论丙是否为善意且有948第二项的适用呢?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16:26:00
“为何还要讨论丙是否善意且是否有948II的适用呢?”>因为这时候的A车所有权是在丁手上(丁受现实交付,所以先善意取得),这时才会回过头讨论丙有没有可能再透过善意取得把A车所有权抢回来。逻辑上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是因为占有改定,而非原po提到的乙丙的物权行为有效,丙已经是所有权人的原因(因为此时的所有权人是丁)
楼主: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11-30 17:01:00
等等,在7/7号适用118二项之后,乙丙的物权行为不就已经溯及有效了吗(乙丁的行为因为118三项而仍无效),此时因为乙现实交付丁该车的行为仍未无权处分(只是这个无权处分是处分丙的车)所以丁才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已变成丙的该车吧?当然我是理解丁可以善取完全是因为丙是占有改定(毕竟物只有一个),但逻辑上不是因为丙先依118二项三项取得该车所有权,丁才善取的吗?不知我理解有没有问题。我想有个例子可以说明我的困惑:如果今天改成丙是受现实交付,而丁则是指示交付(761三项),则结果仍然是丙先取得所有权,然后丁善意取得不是吗因为指示交付仍有善取适用,不太懂为啥要牵扯到948二项?丙今天不管是占有改定或现实交付,应该都会因为丁的善意取得而失去该车的所有权吧?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1-11-30 21:33:00
我跟你的疑惑一样,丙5/5因溯及有效取得A车所有权,此时乙再次无权处分丙之车售丁并交付,丁因善意取得最终取得A车所有权,之后为何陈老师又要再提此时丙无法因改定占有而善意取得,我也不懂
作者:
nagnukiy
(冠)
2021-11-30 23:25:00
最后会提到“纵使丙为善意...”应该是答题上退步言之的用法,虽然已经确定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了,但还是要假设讨论一下,因为这样才能把题目给的占有改定争点再加进来讨论(才拿得到争点分数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1-12-01 07:09:00
N大的说明让我豁然开朗,但这样的说明顺序,在答题上不会有逻辑的矛盾吗?是否顺序往前,或是接续词句更完整点是不是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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