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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 刑法 教唆隐避
楼主:
waakye
(明天的太阳)
2021-10-13 22:02:18
甲教唆乙侵占乙公司之财物,在知悉乙收到检察署传票后,甲立即指导乙烧毁其所侵占之
财物,丙知 悉乙犯侵占罪并有意将乙藏匿,甲乃委托丙以渔船载送乙离开台湾。下列叙
述何者错误?
(A)丙成立使犯人隐避罪
(B)乙不成立湮灭刑事证据罪
(C)甲不成立使犯人隐避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湮灭刑事证据罪之教唆犯
答案为D
不过C选项有所疑惑
我自己写题目是用 丙已有隐避乙的犯意因此甲不会是隐避教唆犯
但是解题书是用 甲乙为共犯 甲教唆丙隐避乙无期待可能
这两种解法都可以吗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å°èŠ±)
2021-10-13 22:24:00
不太确定,要教唆犯不隐匿正犯这件事没有期待可能性吗?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3 22:44:00
165条实务认为教唆行为人为165条时从属于正犯 所以无期待可能性不罚 似乎采上古时期的严格从属性C部分 教唆行为人为164条是 从犯性质为限制从属性 虽行为人罪责因无期待可能性不罚 惟从犯仍得从属于不罚 所以教唆犯依然成立另外真要说的话 164条部分 乙是正犯但无期待可能性不罚丙已有犯意 讨论帮助犯 然后限制从属性 从属正犯不法 可罚甲无可能教唆已有犯意之人 至多讨论帮助 心里上的帮助 然后同丙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å°èŠ±)
2021-10-13 23:01:00
如果丙本无犯意,因甲之教唆致生犯意而藏匿乙这样会成罪的话,就跟解题书上的有出入了?
作者:
TODD666
(边缘玻璃)
2021-10-14 22:48:00
回楼上 即使本题中丙本无犯意,系因甲之教唆始生藏匿人犯之犯意,但本案中甲亦为同案之犯人,基于期待可能性之考量,亦不论罪。(有错烦请指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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