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弃置废弃物,高雄市政府一时无法追查污染行为人,遂先依废弃物清理法第 71 条第 1 项规定,函命该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处理(下称 A 函)。届期甲未清除处理,高雄市政府遂代为清除、处理,并函命甲于 1 个月内清偿清除费用新台币 300 万元(下称 B 函)。届期甲未为清偿,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高雄分署执行。该分署执行官乙要求甲陈报财产未果,即依行政执行法第 17 条第 1 项限制甲住居(下称 C 函)。试问:
(一)甲不服 A 函,主张其并非弃置废弃物之行为人,主管机关命其清除处理系争废弃物,违反比例原则,甲之主张有无理由?(10 分)
(二)甲不服 B 函及 C 函,应如何提起行政争讼?(15 分)
第一小题我知道他想考行为责任优先原则(95年1次决议)
但是本题情况是限期清除+代履行非义务违反的裁罚性不利益处分而是命除去不法存在的管制性不利益处分
那怎么还能行为及状态责任去解?
韩律面授是摆在行政罚章节讨论且陈敏砖头也是如此且陈敏书上也是用义务违反讨论
那第一小题要怎么处理?
还是说管制性不利益处分也能讨论行为及状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