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消灭时效经过后,法律效果到底是什么?
依照我国通说实务见解都应该是认为消灭时效经过后该请求权并非不存在,仅是债务人取得
辩权而可以依据民法144规定拒绝给付而已。换言之,较正确的说法是,债权人就该债权应
该仍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但是债务人可以抗辩而拒绝给付。且实务上认为消灭时效抗
辩并不得职权适用,应该要当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当事人并未抗辩时效经过,对方请求仍有理由。
但是底下几个题目解答看起来却不是这样?
100司 16 乙于 97 年 5 月 5 日开车撞伤甲,双方商谈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
起诉请求赔偿。乙提出时 效抗辩后,甲发现原来乙受雇于丙公司,系执行职务加害于甲,
甲乃主张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有无理由?
(A)有理由,丙应负雇用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B)有理由,因为甲对丙的消灭时效尚未完成
(C)无理由,因为甲对乙的消灭时效已完成,也不得对丙请求赔偿
(D)无理由,因为甲不可单独请求丙赔偿代号
答案C(不可请求赔偿?不符合抗辩权的见解。应该是可以主张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方
也可以抗辩时效经过而不负责任?)
101律师 关于消灭时效,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其客体为请求权,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B)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法院得依职权以之为裁判之资料
(C)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法院不得依职权以之为裁判之资料
(D)其客体为请求权,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得本诸债权而受领给付
答案B
依据答案D(就我的观念而言,是正确的理解)
102司
甲偷窃乙之名贵珍珠项 一条,收藏于保险箱内,经过 17 年后,乙始得知甲偷窃其项 之
(A)乙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已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B)乙未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不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C)乙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不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D)乙未丧失该项 之所有权,其请求甲返还该项 之回复请求权已因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答案D(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
102律师
甲到乙所开设之服饰店选购衣服,最后选中 1 件外套,售价为 1 万元。于付款时,甲发现
其身上只 带 8 千元。然而乙对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带回家。?
珓h表示,当晚即会 带 2 千元来付清价款。然而,当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饰店。经过 6 年后
,乙在高铁车上巧遇甲,且乙 请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D)乙之请求权时效为 2 年,所以甲得拒绝给付 2 千元
答案D(A错误,到这题请求权又不消灭了?)
108司律
甲、乙为多年好友,某日甲带其 3 岁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访,A 在客厅玩球,甲曾制止 A ?
(A)3 岁的 A 对于玩球打破玻璃因无识别能力,A 对乙不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由甲对
(B)3 岁的 A 应该与法定代理人对乙负连带赔偿责任
(C)乙请求甲赔偿损害时,乙的请求权因 3 年未行使而消灭,乙不得再要求甲损害赔偿
(D)事后 3 年,当乙向甲请求赔偿 4000 元时,甲马上赔偿乙 4000 元,事后甲后悔,甲仍
答案A。
所以答案C错,请求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
那不就又跟102年司法官答案不同?
经过几个题目脉络观之,我实在已经有点混淆
依照维基百科之解释,
权利消灭主义
如日本民法规定,时效经过,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诉权消灭主义
如法国民法规定,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强制力解决纷争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与中华民国。时效经过后,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请求权亦不消灭,只赋予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的抗辩权。”此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时效经过后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Naturalobligation),须注意者,如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驳回债权人之请求,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同。时效经过后债务人仍得履行已罹于时效之债务,此时并非非债清偿,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故在我国采取抗辩权主义之情况下,请求权跟债权似乎并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