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当得利请益

楼主: anjic225 (apple)   2021-08-08 23:09:42
民法182: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想请问 关于上述法条我的理解不知有没有错误
用在实务上讲解:
如果我的帐户莫名其妙多了10000元(A转把钱转错转到我户头),我把钱花光了,可以不用归还给A
是这意思吗 总觉得怪
PS:民181是说不当得利受领人须返还利益,若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怎觉得民181和民182两个意思不一致很吊诡
感谢感谢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0:04:00
金钱债权无不能返还的问题,你的预想就是错的
作者: yilxpos (彰)   2021-08-09 00:14:00
莫名多1万,不就代表你"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多1万?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21-08-09 07:18:00
181是返还客体、182是返还范围,先确定客体是什么再决定范围
作者: palewalker (null)   2021-08-09 15:13:00
小美卖阿娇花瓶A,价十万。双方交付后,法院公告一判决,大毛赠阿娇二十万花瓶A之行为无效。阿娇看到公告才知道原来花瓶是大毛送小美的,小美看到公告才知道原来花瓶A价二十万。试问,依民法179、181、182,小美要返还给大毛什么?啊,打错,修正,大毛赠小美,不是赠阿娇。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8-09 15:46:00
….确定金钱债权无不能返还吗 这跟给付不能不一样的概念耶
作者: lovelyshu (减肥是需要强迫自己的!)   2021-08-09 19:25:00
我是觉得,都知道帐户莫名奇妙多了1万元了,不管何原因,都不能说是善意耶,凭空得1万元,还把它花了,很难说善意
作者: fge16 ( TT)   2021-08-11 18:14:00
其实你想得没错,182遭到学界很多人呼吁要修掉甲卖车给乙 ,后来乙为未成年父母不同意,买卖契约撤销,但乙已经把车转卖给丙。先不管丙的部分,就甲乙就是183。抱歉是182
作者: lovelyshu (减肥是需要强迫自己的!)   2021-08-13 19:20:00
181跟182的对象不太一样,182是针对善意的不当得利受领人。例如甲赠与乙花瓶,而花瓶实际是甲向丙偷来的,这时乙如果不知道花瓶是甲偷的,乙就是182的善意不当得利受领人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1-08-15 12:26:00
作者: fragment1000 (吹头发)   2021-08-15 22:12:00
1楼对原形虽不存在,而实际上受领人所获财产总额之增加现尚 存在时,不得谓利益已不存在。但我觉得不是债不债权的问题啦来源请见判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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