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不完全给付准用给付不能

楼主: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8 23:06:31
民法227不完全给付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债务人可归责
在瑕疵无法补正之下准用到给付不能的规定时
225第1项也在准用之列
但既然要债务人可归责才构成不完全给付
又怎么会有瑕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呢?
换言之,
是否存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完全给付,
瑕疵的发生却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
想了很久还是想不通
恳请帮忙解惑,感激不尽!
作者: purplechime (紫色风铃)   2021-08-08 23:41:00
法律效果准用
楼主: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0:16:00
小的是看了张志朋律师的债编1才会有这个疑惑 上面是写说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才会准用225第1项 真的好难懂 https://i.imgur.com/lL1BWAS.jpg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0:21:00
你可能先分清楚构成要件准用和法律效果准用是在讲什么会比较好……
楼主: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0:59:00
我知道是法律效果准用 但准用的前提必须是“瑕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非225构成要件) 既然都已经构成不完全给付 很难想像“瑕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小的资质驽钝 以上若有理解错误 再麻烦各位指正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1:16:00
建商卖你房子交屋前遭第三人纵火导致结构受损不能修补,不就是标的物之瑕疵不可归责双方
楼主: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1:38:00
这样能说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建商)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吗?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2:01:00
契约中的归责问题本质上是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不仅是风险由谁创造的问题啊,在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则交付前因第三人行为致生标的物瑕疵,而若有继续履行买卖契约出卖此标的物,就买受人角度当然是契约不完全给付,此标的物的买卖履行当然是归责于出卖方由卖方承担风险,但此时契约原始目的不能达成,已属不能履行,则用给付不能得规定处理
楼主: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10:20:00
懂了~感谢b大!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8-09 15:47:00
建议你当没看到这段就好 真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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