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101的司特如下:
甲以自有价值500万元之不动产、配偶乙所有价值1,000万 元之不动产二件设定抵押权,并央求长辈丁、长官戊出面保证,始获X银行核贷2,000万元。讵料甲届期无力还款,X银行乃向丁、戊请求连带清偿,但却抛弃 乙所设定之抵押权。不料戊因恐被周刊爆料乃一举代偿2,000万元。试依现行民法析述戊代偿2,000万元之法律效果如何?
想请问,为什么参考几家拟答,都没有计算甲自有的500万不动产,债务人若也有抵押物,不是要优先拍卖受偿,而分配额应该如下:
甲 500万
乙 300万
丁 600万
戊 600万
还是因为债权人没有向他求偿,就不用算?
(拟答答案都是如下)
乙 400万
丁 800万
戊 800万
抱歉可能问了个蠢问题,但是真的苦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