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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民诉446跟255的对造同意要件
楼主:
fion2202
(日行一善)
2021-05-29 20:43:23
诉之追加及变更
民诉446 第一项:诉之变更或追加,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项的几个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项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这里觉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么会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项适用拟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适用446不就好
了吗?
读了几次看不出两个条文的“同意”差别在哪里...
小鲁先承认自己民诉程度超差,读法条时有非常多疑问,诚心发文,如果各位大大觉得问
题太蠢就忽略我吧,恳请鞭小力QAQ
谢谢大家。
作者:
albertekins
((  ̄ c ̄)y▂ξ)
2021-05-29 23:56:00
446是在二审哦
作者:
rich25
(Rich)
2021-05-30 00:54:00
446没有准用2551项1款喔
作者:
currykukuo
(调皮小航)
2021-05-30 01:11:00
446同意不是写在一项了吗
作者:
joker7788996
(乔克七八九六)
2021-05-30 01:30:00
446条并没有准用255条1项1款,而且是规定在二审两个同意最大的差别就是适用的审级446条他造不同意,也不会跑回去适用255条1项1款或2项
作者: n22615909
2021-06-01 21:22:00
255是第一审的变更或追加,第一项第一款的同意,通常是因为原告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标的或声明”是完全不同基础事实的(如果基础事实相同就是适用第二款,而不用被告同意),所以除非被告同意否则不能任意变更或追加。446是则第二审的变更或追加,原则上需他造同意才可为之,例外不需同意。而这里的同意制度是为了保障审级利益,毕竟跳过一审直接以二审打官司对他造来说可能很不利(个人想法,有错请更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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