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委托乙室内设计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及监造服务,并明订5万元为服务报酬
合约并明订工程金额暂估为XX万元,经数月工程完工后,乙就室内装修工程办理工程结算
超出原定工程总金额约19%,乙仅表明是随工程进行期间按甲指示调整工作项目
超出工程总金额部分系属合理追加,但甲抗辩签约前已表明施作项目和范围
且签约后直到完工乙均未提及工程会有价金追加部分,其要求超出工程金额部分无理
请问:
1.甲得否依民法490条要求乙给付报酬?
2.乙得否依民法506条解除契约?
3.本题甲乙双方就工程追加部分有所争执,其举证责任是在谁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