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58条第2项规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工作权、第22条契约自由及第7条平等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二、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约报酬。”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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