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58条第2项规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工作权、第22条契约自由及第7条平等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二、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约报酬。”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来源网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2
合法转灰色地带而已,有需求就有市场,顺带制造脱法行为。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2-26 22:37:00直觉合宪的考试就不重要,结婚仲介费感觉就有贩卖人口的问题,但其实一直以来都是用茶水费、车马费名义来收实质是仲介费XD
作者:
darknote (黑暗ç†è¨˜)
2021-02-26 23:39:00报酬改名事务费 解决
改名约会入会费用不就好了?一各既有的市场,你又要用道德法律打死,也可禁制一切聘金,要不然也算买婚姻不是?
离谱到极点的释字,不食人间烟火,最好国内婚姻仲介也不应该收费,连公家机关的未婚联谊也不得收费才对大法官应该先解释一下,结婚时女方要求聘金及男方要求嫁妆的行为是否一律违法,应该全都要予以取消才是!外劳仲介以及国内人力仲介业也不得索要报酬,因为是贩卖劳工(被资本家剥削者)的劳动力,身体精力及时间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21-02-27 08:34:00大法官:媒婆=人口贩子
作者:
iampopo (popo)
2021-02-27 20:19:00改成代办处理事务费就好了。就像那些房仲收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03-01 03:19:00就道德法律化,一样是仲介,而且是得仲介但不得收费
作者:
aaabcd (唉..)
2021-03-01 14:26:00要求报酬就物化女性。仲介劳工报酬,就不物化劳工?这份释字黄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才该公布为解释文吧...
作者:
deign (俯允)
2021-03-01 16:37:00不意外!15个大法官有11个是小英派去的.看看睁眼说瞎话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