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户籍法第六条跟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矛盾

楼主: hgood1234156 (风骑士)   2021-02-10 16:44:24
户籍法第六条规定:“在国内出生未满十二岁之国民,应为出生登记。无依儿童尚未办
理出生登记者,亦同。”
第十五条第四款又规定:“在国内出生,十二岁以上未办理出生登记,合法居住且未曾出
境。”
小弟读户籍法读到第六条跟第十五条第四款觉得规定有矛盾,第六条规定“在国内出生未
满十二岁之国民,应为出生登记。”
可是怎么第十五条第四款又规定:“在国内出生,十二岁以上未办理出生登记”?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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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oh123 (WeJump)   2021-02-10 16:56:00
呃...就是有人一直到12岁才发现或被发现没有户籍
作者: blueviolet (早晨的天空)   2021-02-10 16:58:00
第15条讲到的情形非常非常罕见,就是类似被双亲藏起来藏到超过12岁都没有报户口的黑户,现在社会不太可能有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1-02-10 17:30:00
"未满十二岁之国民+十二岁以上" 免得你12以上没登记就不登记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21-02-11 12:22:00
哪里有矛盾 第六条讲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第四款讲初设户籍登记 两者不同第十五条第四款就是应对十二岁以上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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