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这阵子在读户籍法,有以下的问题: 希望了解的各位帮小弟解答一下 谢谢大家
!!!
在96年5月4日修正了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
,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登记婚”制度在97年5月23日生效。
可是户籍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但于中华民国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当日)
结婚,或其结婚已生效者,得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
为什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修正生效的日期是在“97年5月22日”,户籍法第三十三条日
期却是规定在“97年5月22日”呢?“结婚,或其结婚已生效者”意思是指在“97年5月22
日”前有公开宴客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吗?
户籍法跟户籍法施行细则都有提到“原申请人”,像户籍法第四十六条、户籍法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原申请人”的意思是?(是第一次申请的人吗?)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