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107条所谓“越权代理”的效果

楼主: soltre (所罗)   2021-01-05 14:17:53
想请教各位
民法107条规定:
“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
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实务认为这是越权代理 让善意第三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资料 又有人说越权代理是170条狭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那应该是效力未定不是吗?
问了补习班的课辅 感觉又更混乱了@@

想请问越权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条的所谓“越权代理”的效果是什么呢?
感激不尽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1-05 14:26:00
感觉你有点被专有名词困住了重点跟广义狭义名词上的分类其实没啥关系107是本来有代理权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后被撤回善意相对人如果信赖有一时存在的代理外观就能请求本人负责本人可以主张170无权代理 但相对人可以107但抗辩所谓的效果应该是看妳要从谁的角度主张ㄅ就跟87一项但书同理
作者: jenny02026 (翊翔)   2021-01-05 16:45:00
广义无权代理分为表见代理以及狭义无权代理表现代理的要件1.有代理权存在或继续的客观事实(1)本人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权他人(2)本人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不反对 (3)事后代理权的限制撤回同楼上角度问题本人可以主张170无权代理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张107抗辩(第三人不能 过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本人就不负授权责任仅能用170规定论断无权代理的效力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1-05 23:22:00
我觉得你不要想的太复杂 就法条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三人有权主张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 而若其不主张则系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权 为狭义无权代理 故属效力未定本质上都是无权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无过失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效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1-06 07:27:00
妳要抗辩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重点是在有没有符合权利外观理论107要有一时存在的权利外观如果用这个理论去判断根本不用区分自始或嗣后照妳的设计 本题没有可供丙信赖权利外观存在妳还要烦恼要用107还是169吗
作者: jenny02026 (翊翔)   2021-01-06 10:24:00
妳不要再想嗣后或是自始了你这样偏掉了24楼说的懂就好不用管嗣后自始
作者: wowisgood (寻)   2021-01-07 20:27:00
要看题目的叙述是给什么样的外观不用想的太抽象题目一定会写清楚是有争议没错但其实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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