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9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民法选择题第15题

楼主: ralftalent ((/‵Д′)/~ ╧╧)   2020-12-24 00:09:35
15 甲以其所有价值新台币(下同)1200万元之A 不动产,供丙设定在担保600万元债权范
围内之普通抵押权予乙,作为担保乙对丙之1200万元债权;丁为担保乙对丙之全额债权,
乃与丙缔结连带保证契约。清偿期届至时,因丙无力清偿,乙乃先声请拍卖A 不动产获偿
。甲得对丁求偿多少金额?
(A)0元(B)200万元(C)600万元(D)1200万元
考选部的答案是(B)200万元
民法
第 748 条
数人保证同一债务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连带负保证责任。
第 749 条
保证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后,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
之债权。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之利益。
第 879 条
为债务人设定抵押权之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权时,该第三人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对于债
务人之债权。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之利益。
债务人如有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依保证人应负之履行责任与
抵押物之价值或限定之金额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担保债权额少于抵押物之
价值者,应以该债权额为准。
前项情形,抵押人就超过其分担额之范围,得请求保证人偿还其应分担部
分。
感谢版友的解答:
保证人甲就全部债务之应分担部分为400万元(=1200×[600÷(600+1200)]),丁就全部
债务之应分担部分则为800万元(=1200×[1200÷(600+1200)]),甲已清偿600万元,故
仅得就超过自己分担部分对丁求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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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20-12-24 00:50:00
879条
作者: zippers (继续累积实力♂)   2020-12-24 00:56:00
这涉及到人保与物保的竞合问题(Ꜹ79),按Ꜹ79Ⅱ、Ⅲ,物保与人保系依比例分担,在本题中,A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00万,丁则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可知A:丁=1:2),故A实际应担保债权额为400万,丁为800万。所以当A被乙拿走600万时,可以向丁求偿200万
楼主: ralftalent ((/‵Д′)/~ ╧╧)   2020-12-24 01:02:00
感谢各位的回答,我弄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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