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三项,是否有点多余?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08 21:02:41
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三项:
"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已为本案判决者,对于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
其中92年的立法理由写到:
"七、本法就第二审程序之进行采续审制,第二审法院就上诉事件为本案判决时,对于当事
人在第一审所为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及提出之各项攻击或防御方法,均已重为审查
,故对于第一审判决应无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之必要,爰增订第三项。"
===
可是同条的第一项开头就写: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
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
所以我的问题是,当该事件已经上诉到二审的时候,
一审判决因为合法上诉而阻其确定(第398条),所以一审判决并非确定终局判决。
即便在二审的时候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那也是二审判决。
若未上诉三审,也只有二审的判决有确定效力。
若要提再审的话,也只能针对二审的确定判决,
若针对第一审的判决提再审的话,因为没有确定的效力,依照469第一项,
它不是确定终局判决,无法成为再审的对象。
根本不需要新增第三项,不是吗?
请问大家觉得呢?
作者: 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   2020-09-08 21:53:00
感觉就是法概念的重申啊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9-08 22:00:00
确定性规范
作者: pon7711 (Lens)   2020-09-09 03:27:00
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确定,是否应有两个确定判决?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9-09 09:09:00
每个审级的判决都是有效判决所以如果没有这条要再审就得对每个审级提出如果判决没有被上级审废弃或发回
作者: to750303 (champagne)   2020-09-10 12:07:00
XDDD
作者: roger191919 (华风)   2020-09-12 01:25:00
二审维持一审,就会有两个判决同时存在然后同时确定。(学说有没有探讨可能要翻教科书,吴明轩老师03年再审的文章不确定有没有提到)所以一二审同时有确定判决就要用496条3项来处理,只需要对二审提判决,也就属于二审法院管辖。如果是又上诉到三审而三审也维持二审,那就会有三个确定判决存在,这时候一审二审间确定判决依照前面,我们只需要在意二审的就好;但看到二审跟三审确定判决间,理论上本来也都可以个别对其提再审,然后个别由二审及三审法院管辖。但是看到499条2项,这时候有两种情况,如果有但书情形,涉及事实判断的提起再审,专属由二审管辖;除此之外,专属上级法院合并管辖,也就是在这个例子,就算对二三审两个确定判决都提再审,而且是提496条1项9~13款以外的再审的话,也是合并由第三审管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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