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三项:
"第二审法院就该事件已为本案判决者,对于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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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92年的立法理由写到:
"七、本法就第二审程序之进行采续审制,第二审法院就上诉事件为本案判决时,对于当事
人在第一审所为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之陈述及提出之各项攻击或防御方法,均已重为审查
,故对于第一审判决应无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之必要,爰增订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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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同条的第一项开头就写: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
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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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问题是,当该事件已经上诉到二审的时候,
一审判决因为合法上诉而阻其确定(第398条),所以一审判决并非确定终局判决。
即便在二审的时候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那也是二审判决。
若未上诉三审,也只有二审的判决有确定效力。
若要提再审的话,也只能针对二审的确定判决,
若针对第一审的判决提再审的话,因为没有确定的效力,依照469第一项,
它不是确定终局判决,无法成为再审的对象。
根本不需要新增第三项,不是吗?
请问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