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诉247三项适用时机

楼主: 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   2020-08-21 14:31:29
安安各位好
有鉴于一试382应该会过
进入快速刷题中
突然发现民诉247有一个小小的问题
确认诉讼 有三种 确认法律关系 、证书真伪、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
而前两者归类在第一项
就第三种在二项规定
而247三项说如果可以以同一诉讼程序提起
审判长应阐明诉讼之变更或追加,不用再检视255的例外了
而该条写“前项情形”照条文第二项
应该只限于确认法律关系基础事实才可以这样做啊
但一大堆解题书及学者文章竟然完全视“前项情形”为无物
只要法律关系可以提起给付诉讼或是形成诉讼全部都用这条项为阐明
是因为有法院判决吗还是怎样
怎么觉得怪怪的
这个小考点也不太值得浪费时间列肯否二说
作者: soso880101 (台中小民)   2020-08-21 17:04:00
印象中有个二审判决这样写 可是被最高废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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