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第141条求解释

楼主: FHBlues (Ticci Fake)   2020-08-10 22:50:04
民法第141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权利,于时效期间终止前六个月内,
若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
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我自己的理解把它分解成两件事:
a."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权利,于时效期间终止前六个月内"
假设是本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所取得之权利,而该权利还剩四个月消灭,
在此时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
该权利的时效不完成,可以设定在原来时效消灭的时候为起点,向前逆算六个月,
以为时效不完成的期间。
b."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
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这是一般的时效不完成(不完成事由终止后又进行期间)。
a的意思是只要还没找到法定代理人,其权利在实益上持续处在时效不完成的状态。
所以时效不完成的始点应满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两个条件
在这个状态下,时效不完成起算的时间点以向前逆算的方式计算。
再进一步,
假设持续无法定代理人,该时效不完成届期以后,甚至有可能反复发生的可能,这成立吗?
b的意思是以法定代理人确定、或恢复行为能力这两个择一发生的条件满足后,
据此向后开始起算时效不完成的六个月。
不过我自己看的教科书,文义上把这两者讲成一件事。
(在逻辑上可以是一件事可以是两件事,吧?)
请问我对于本条的理解是不是有误 谢谢
作者: rich25 (Rich)   2020-08-11 00:11:00
我的理解也是一件事而已耶,文义上看起来比较像是,三个要件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 于时效终止前六个月内 3.无法定代理人法律效果是 把时效先暂时中止计算,直到有法代或有完全行为能力,再开始计算6个月至于原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后来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就一样只要满足要件也可以暂停时效计算我的理解啦 如果有误还请大神一起帮忙订正观念
作者: EOMing (敏)   2020-08-11 00:14:00
应该是你理解有误,不然本来看得懂的条文,被你讲得吓到以为自己程度有退步中。"于时效期间终止前六个月内无法定代理人者",省略中间的逗号和若字,这样连着读应该会比较好理解。楼上说法也有误,时效没有中断、也没有停止进行,而是已经时效完成,但法律施恩,于第139条至第142条的情形下,于时效完成后的某些条件下的一定期间视为不完成,不过法文里倒是没明白说出"视为"。若其时效未完成,奈何说其时效不完成?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8-11 07:56:00
时效快要到,却无人可以行使,所以到有人可以行使的六个月内未时效消灭。已经很白话你想的太复杂,反而有点怪
作者: tonyfrank   2020-08-11 13:31:00
那么白话明了的东西被你解释得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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