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证人地位(刑总)

楼主: johnsky75 (Sky)   2020-06-07 17:08:14
问题:(101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刑总与民总)
三、甲举办生日晚宴,席间友人A频频喝酒,终至酒醉当场睡着。宴席结束后,甲将A叫醒
,并建议其先休息,完全酒醒后再离开,惟A坚持自己尚可开车回家。甲见A脚步蹒跚,虽
知酒醉驾车的危险性,却也没积极阻拦A开车离去。A于回家时,因不胜酒力撞倒电线杆死
亡。试问甲的行为,依刑法如何评价?
这题的考点是甲(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证人地位
依七种保证人地位检视
法令(民法的父母、雇佣关系的保母、警察、开车肇事者)
密切共同生活关系(同居家人、情侣)
自愿承担义务(救生员、收治病患的医生、抱别人小孩者)
危险共同体(登山队队员、一起泛舟者)
危险前行为(§15II 训兽师放出狮子、烧金纸者)
危险源的监督(电厂厂长、攻击性病患的监督人、比特犬饲主)
场所管理者(烟火表演餐厅老板、酒店老板、店长)
扑马老师认为是不具保证人地位(https://youtu.be/Z6vdPLvyXfQ?t=4580)
但网络上其他解题认为晚宴主人让A酒驾,属于危险前行为(造成A伤亡及其他用路人危险)
具有保证人地位
我认为晚宴或派对主人属于场所管理者,也具保证人地位
而且考试应该不会让考生推导到没有保证人地位
然后就不成立过失致死罪那么简单...
请问有其他看法或答案吗?
谢谢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20-06-07 17:30:00
你认为为啥没有保证人地位你照样要论述啊,你该不会以为一句没有就可以解决吧?重点不是答案,而是你的论述
作者: littlecoke08 (louis)   2020-06-07 22:38:00
危险前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自己做了危险的行为以后造成危险的状态,会对行为人产生信赖,信赖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但是不作为,这样才是危险前行为题意中,A喝到烂醉如泥后,甲若是现场唯一可以帮助A的人,这样或许可以肯定甲没有积极阻止A酒驾的行为算危险前行为而有保证人地位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6-09 21:05:00
场所管理者仅就该场所内所发生之行为负保证人地位吧,申论题没有标准答案,你认为场所管理者对离场后的酒驾行为应负保证人之责,那你就写出能支持此论点的推论吧。
楼主: johnsky75 (Sky)   2020-06-09 22:52:00
感谢楼上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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