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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22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
委员会组织法,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更名为惩戒法院,惩戒程序也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
二审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3月18日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公务员惩
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鉴于自惩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否为法院的体制仍有
误解,为求名实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释字第396号解释“有关机关应就公务员惩戒机关之
名称,并予检讨修正”的意旨,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确实有更名为惩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的提案说明指出,这次修法有6大特色,分别为改制惩戒法院、建立一级二审制、
强化惩戒实效、兼顾公务员权利保障、修正再审程序以及符合实务运作。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更名为惩戒法院并设惩戒法庭
、惩戒程序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也更名为惩戒法院
组织法。
此外,公务员经依公务员惩戒法相关规定移送惩戒,或经主管机关送请监察院审查者,在
不受惩戒、免议、不受理判决确定、惩戒处分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得资遣或申请退休、
退伍(俗称防抢退条款),借此强化惩戒实效。
三读条文也规定,惩戒法庭对于移送的惩戒案件,认为情节重大,有先行停止职务的必要
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的职务,并通知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这项裁定于送
达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的翌日起,发生停止职务效力。
另外,惩戒法庭审理案件,应公开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当事人声请不公开并经
许可者,不在此限。
至于惩戒法院组织部分,三读条文规定,惩戒法院置院长1人,特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
,并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惩戒法庭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议行之,
并由资深法官充审判长;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议行之,并由院长充审
判长等。
此外,三读条文明定,当事人对于惩戒法庭第一审的终局判决不服者,得于判决送达后20
日之不变期间内,上诉于惩戒法庭第二审,而第二审是采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