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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分!律师高考不及格兴讼 法院判他胜诉应重新评阅
2020-05-21 19:33:12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刘姓男子参加律师高考,其第二试总成绩482.50分,差1分达
到及格标准,他质疑选试科目中有一申论式试题,前2位阅卷委员见解歧异,却未进行第3
阅,致评分不公,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刘男胜诉,考选部应开启第3阅程序,依
其评阅结果计算刘男总分,决定是否及格,全案确定。
刘男主张,参加2017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选试智慧财产法)考试第二试
,总成绩482.50分,未达及格标准483.50分。他向考选部申请复查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调
阅试卷后,发现“智慧财产法”科目第2题第2子题的两阅分数相差已达该子题配分3分之1
以上,却未进行第3阅,经考选部调出原试卷再度检视结果,仍认为未达到启动第3阅的条
件,他认为有评分不公情形,提起诉愿遭驳回,故提起行政诉讼。
考选部指称,选试科目到考人数为1165人,计算应及格人数为385人,该385名的成绩为
483.50分,其同分者共有4人,故共计及格人数389人,而刘男选试该科目,其考试总成绩
为482.50分,未达及格标准483.50分,故不及格,并无任何违法不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第1阅卷委员就2个子题,评阅分数分别为14分、15分,合计
29分;第2阅卷委员评阅分数分别为13分、3分,合计16分;两阅总分仅相差13分,未达第
2题题分3分之1以上,确实不用进行第3阅。
合议庭并指出,该选试科目第2题是申论式试题,第1阅卷委员系认为该作答内容系叙及“
不构成犯罪”,第2阅卷委则认为该作答内容并未叙及“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可评定为5
分以上之评分标准。从两位阅卷委员评断结果竟有明显歧异判断,该两人中的一人是出于
错误的事实认定而做出判断,因此该子题的成绩评定,有其中一位阅卷委员显然出于错误
事实认定,而未采取一致性评分标准,使判断有恣意滥用的违法情事,则考选部做出刘男
不及格的的原处分,自有违误,应由考选部依典试法第28条第4项规定的重新评阅程序,
视阅卷委员重新评分的结果而定,做成适法处分。考选部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北高行以第1阅卷委员认为刘男作为内容为“不构成犯罪”,而第2阅
卷委员却认为其作答内容为“构成犯罪”,两者有歧异,即认定其中一人是出于错误事实
认定而有判断的恣意滥用,“尚嫌速断”,其见解并不妥适,因此考选部上诉有理由,应
由考选部依阅卷规则第7条规定开启第3阅程序,并依第3阅委员评阅结果,才可以计算刘
男总分,决定是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