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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得知试题重点者的考试录取、及格资格、注销及格证书,并撤销任用资格。又参照公
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其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已依规定支付的俸给及
其他给付,不予追还。但任用年资、考绩、核叙、休假、公保、退休等,未来再任公职时
,将不予采认。
二、撤销全程到考未获录取者的不录取处分。
三、择期重新举行考试:
(一)考试对象:限于考前知悉试题重点并被撤销及格资格者,以及全程到考未获录取者
。
(二)应试科目:涉及泄题的“消防战术(包括消防战术、消防机械、紧急救护)”、“
消防警察情境实务(包括消防法规、实务操作标准作业程序、人权保障与正当法律程序)
”、“火灾学与消防化学”及“消防安全设备”等4科专业科目。
(三)成绩计算:以重新考试的4科专业科目成绩,与未涉及泄题的“消防与灾害防救法
规”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绩,并计总成绩,并依需用名额择优录取。经重新考试录
取者,重新办理分配训练作业。
连结: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39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