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没问题
读第二遍时突然冒出的小问号
民法154第一项:契约之要约人 因要约而受拘束(以下略)
想像情况:
甲对乙说"我跟你买一支笔好不好?"
于是甲就被"拘束"了....
.....蛤? 所以是怎样个拘束法?
乙若没回应 甲将永远被封印不能动之类的吗?
接着看到一题:
下列何者有要约之拘束力?
答案很明确是(A)货物标定卖价陈列
(B)价目表之寄送
(C)对话为要约,而相对人非立时承诺
(D)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
想严格看一下(C) 即使相对人非立时承诺 更没有拒绝
但对话的要约已发出 不就符合法条的"因要约而受拘束"吗?
ps.可能太钻牛角尖
只是好奇法条这样讲的逻辑是什么
话都不能好好说吗~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