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ndrea88 (goodtea)
2020-04-14 16:02:05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
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请问那个过失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有损害不就是因为自己的问题造成的吗,为何还称作无
过失?
不管可否归责 只要有损害、因果关系跟责任能力就要负责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20-04-15 07:00:00代表你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概念不清楚
作者:
jameswl (厉害)
2020-04-15 08:29:00此边的过失 实务上通说是否采具体轻过失还是抽象轻过失呢?
作者: Ted0614 2020-04-15 17:52:00
回楼上,民法174既规定为“ 无过失责任 ”,即无须讨论注意义务之高低,而直接认定应负责。
作者:
adolf302 (adolf302)
2020-04-15 17:58:00无过失责任,即不必具备主观要件,仍要负责,是较重的
作者: Ted0614 2020-04-15 18:00:00
亦可参民法231条2项本文之规定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20-04-22 19:11:00你背着大哥照顾大嫂,虽然真的已经把大嫂照顾得很好了,但大嫂还是不开薰,你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