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6:10:29物权无因性:
物权因合意.交付.登记生效后 不受债权瑕疵影响
但这一题
甲积欠丙债务,为避免其A屋被强制执行,与乙约定假装做成买卖,并移转所有权。
试问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B)丙得声请法院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答案是(C)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均无效
(D)只有买卖契约无效
假买卖契约因通谋无效
但所有权(物权)为什么也无效了?
另外(A)(B)关于丙的描述 如何改才正确?
谢谢大家~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兰特)
2020-04-03 16:44:00依民法第87条是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两者都无效,跟物权无因性无关,物权无因性是只债权行为有瑕疵但物权行为无瑕疵的情形。
不是因为债权有因而是因为物权跟债权都是假的aka虚伪意思表示所以物权债权都无效
因为通谋虚伪的话,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有瑕疵
甲乙两人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民法87条物权、债权直接无效
楼主: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7:20:00谢谢楼上们! 简单易懂多了 另外有人知道A B要怎么改吗?
撤销是对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做的行为,因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自始不生效力,不需要撤销就无效,所以AB都是错的
楼主:
iqdboy (泥巴人)
2020-04-03 17:47:00原来如此~谢谢小可乐 我真是想太多了~
作者:
Ikarus (1佧勒司)
2020-04-03 17:49:00学说上针对这种情形有采共同瑕疵理论,就是对无因性理论的缓和,将意思表示错误或是通谋虚伪的情形解释成在债权行为或是物权行为都是有问题的,所以同样无效
作者:
imymeyou (coldwing)
2020-04-04 20:16:00(A)丙得以意思表示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A选项看起来是在描述民法244的观念,撤销权之行使仅得向法院声请撤销,不得仅以意思表示为之(即244撤销权与242代位权之区别)(B)丙得声请法院撤销其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这是在考87条的观念。依据87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是自始无效,不需“向法院声请”即无效!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20-04-22 19:21:00无因讲的是物权行为不需要有效的债权行为做为原因。但物权行为的本身还是要合法有效。而双方通虚做成物权行为就是无效的。所以本件刚好就两个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