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对乙有200万借款债权,甲尔后分别将该债权先后出卖予丙、丁二人,并分别让与,惟丙丁二人与甲皆未通知乙。尔后,丁持甲签发之债权转让字据向乙请求付款,乙随之付清借款予丁。
乙的债务因对准占有人丁清偿而消灭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但我有问题的是:若丙要主张不当得利,是对丁还是对甲主张?
我的直觉应该是对甲,只是同学都认为是对丁。
请问各位大德到底对谁主张不当得利才是对的?
感谢各位的回复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3-27 01:05:00丙所有的到底是对乙的债权还是对甲的价金不当得利?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0-03-27 02:27:00我怎觉得应该是走债务不履行.....
推原po学霸 4楼可以看一下105年第15次民事庭决议有讲喔
没错呀!!105年第15次有讲呀!!债权已经透过第一次准物权行为移转了。原债权人就变成无权处分了。
如果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那么应该是非给付型的,因为丙并未向任何人为给付行为,又如果认为甲第一次的债权让与行为已经让与其对乙的债权予丙,那么依照权益归属说,能够保有乙清偿利益之人为丙,而丁受乙清偿之利益自然无法律上原因,所以丙要向丁主张不当得利。不过问题在于,乙之清偿,系为清偿其对甲之债务,所以甲似乎是受有利益,但事实上甲是没有受到利益的,理由在于甲已经将其对乙之债权让与出去了,甲自然是无从受到利益。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3-29 14:03:00
丁在哪里??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3-29 14:23:00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