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释字第790号解释

楼主: u8814032 (u8814032)   2020-03-20 17:19:07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zflfwe2wmqzeen5g
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释字第790号解释摘要
内文
司法院释字第790号解释摘要
说明:本摘要系由大法官书记处依解释文及理由书摘录而成,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大法
──────────────────────────────────
声请案号:
108年度宪三字第22号(声请人一: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107年度宪三字第 3号(声请人二: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宪三字第52号(声请人三: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108年度宪二字第474号(声请人四:黄献璋)
解释公布日期:109年3月20日
事实背景
1.声请人一为审理该院108年度上诉字第495号被告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下称毒品条例)第12条第2项(下称系争规定一)案件,认毒品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二)未包括犯系争规定一之罪,有牴触宪法第8条、第23条疑义,乃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于108年5月向本院声请解释。
2.声请人二为审理该院106年度诉字第94号被告违反系争规定一案件,认系争规定二未包括犯系争规定一之罪,有牴触宪法第7条疑义,乃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于107年2月向本院声请解释。
3.声请人三为审理该院108年度上诉字第1861号被告违反系争规定一案件,认系争规定二未包括犯系争规定一之罪,有牴触宪法第7条、第23条疑义,乃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于108年11月向本院声请解释。
4.声请人四意图制造第二级毒品大麻供自己施用,于其家中阳台上种植大麻,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嗣经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经用尽审级救济途径后,主张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系争规定一,及具重要关联之系争规定二,有牴触宪法第7条、第23条疑义,于108年11月向本院声请解释。
5.上开三件法官声请案所涉标的相同,人民声请案之标的包含系争规定一及二,与上开法官声请案部分相同,均并案审理。
解释文
1.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意图供制造毒品之用,而栽种大麻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不论行为人犯罪情节之轻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绳,对违法情节轻微、显可悯恕之个案,法院纵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最低刑度仍达2年6月之有期徒刑,无从具体考量行为人所应负责任之轻微,为易科罚金或缓刑之宣告,尚嫌情轻法重,致罪责与处罚不相当。上开规定对犯该罪而情节轻微者,未并为得减轻其刑或另为适当刑度之规定,于此范围内,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权所为之限制,与宪法罪刑相뜊磾鴢h不符,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相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节轻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释意旨减轻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2.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减轻其刑规定,未包括犯同条例第12条第2项之罪,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解释理由书
1.一、系争规定一部分〔第8段〕
系争规定一明定:“意图供制造毒品之用,而栽种大麻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其目的在于防制毒品制造之前阶段行为,以维护国民身心健康,属宪法保障之重要利益。又栽种大麻固属制造毒品之前阶段行为,但对生命、身体法益之侵害已具一定程度之危险性,立法机关为保护此等重要法益,乃采取刑罚之一般预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认系有助于重要公益目的之达成。此外,因别无其他与上开刑罚规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较小之替代手段可资采用,是该刑罚手段亦具有必要性。〔第10段〕
2.惟系争规定一所称“栽种大麻”,其具体情形可包含栽种数量极少至大规模种植之情形,涵盖范围极广。基于预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机关虽得以特别刑法设定较高法定刑,但其对构成要件该当者,不论行为人犯罪情节之轻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绳,法院难以具体考量行为人违法行为之危害程度,对违法情节轻微之个案(例如栽种数量极少且仅供己施用等),纵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最低刑度仍达2年6月之有期徒刑,无从具体考量行为人所应负责任之轻微,为易科罚金或缓刑之宣告,尚嫌情轻法重,致罪责与处罚不相当,可能构成显然过苛之处묊@,而无从兼顾实质正义。是系争规定一对犯该罪而情节轻微者,未并为得减轻其刑或另为适当刑度之规定,于此范围内,对人民受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权所为之限制,与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不符,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相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节轻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释意旨减轻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其情状显可悯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自不待言。〔第11段〕
3.二、系争规定二部分〔第12段〕
系争规定二明定:“犯第4条至第8条之罪于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者,减轻其刑。”涉及因被告之自白而减轻其刑,但未包括犯系争规定一之罪而自白之情形,致生差别待遇。惟就何种犯罪及何种情状得否减轻其刑,为刑事政策之选择,原则上属立法形成自由之范畴。是减轻其刑规定所形成之差别待遇,其目的如系为追求正当公益,且所采手段与目的之达成间具合理关联,即与平等原则无违。〔第14段〕
4.系争规定二之立法目的在于使制造、贩卖或运输毒品案件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鼓励被告自白认罪,开启其自新之路,目的核属正当。其所定因自白应减轻其刑之犯罪行为,包括毒品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及第8条。按系争规定一之构成要件为意图供制造毒品之用而栽种大麻,该罪之证据蒐集、调查及犯罪事实认定,较毒品条例第4条至第8条之犯罪相对容易,故犯系争规定一之罪者是否自白,与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间之关联性较低。立法者因而基于侦审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特别将犯系争规定一之罪而自白者纳入应减轻其刑之列,而仅以之为法院适用刑ꨊk第57条所定犯罪后态度之审酌事项,其差别待遇尚无显不合理之处。〔第15段〕
5.系争规定二之减轻其刑规定,未包括犯系争规定一之罪,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尚无违背。〔第16段〕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20-03-20 17:29:00
三小
作者: w87778566 (衰神左撇子)   2020-03-20 18:12:00
我法盲,强盗罪不分情节也一律五年以上,那我情节轻微也最轻五年是否违宪?
作者: herger (herger)   2020-03-20 18:15:00
一堆乱码欸,原po要不要编辑一下再来?
作者: Chaw55 (Chaw)   2020-03-20 18:17:00
强盗都很严重 严重中分普通严重跟超级严重所以楼上没问题这个案例是没有区分栽种自己一个人(轻微)用还是栽种给一堆人用还拿去卖(严重)所以还是有一点点不同吧
作者: food36 (福德36)   2020-03-20 19:11:00
这号解释对考试不太重要 但实务操作超级重要
作者: hanabi731 (幽灵系女孩)   2020-03-20 19:26:00
不问犯法情节轻重,一律判5年以上,罚500万以下,违反比例原则
作者: hydraz (HydRaZ)   2020-03-20 21:01:00
之前有一个解释讲运输的 就没违反比例原则 头晕了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20-03-20 23:13:00
变相鼓励私人栽种大麻使用?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3-21 00:38:00
5年以上改成3年(假设)以上你就会被鼓励栽种?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20-03-21 01:36:00
给一个网开一面的可能性而已 和鼓励差远了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20-03-21 02:15:00
所以13F 认为票据法把开芭乐票除罪,表示鼓励开芭乐票?
作者: wayhwa (monster)   2020-03-21 15:30:00
感谢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3-22 12:51:00
原本是希望能一起适用侦审自白减刑的规定,没想到送了一个更好的减刑事由本解释的潜在争议应该是释宪的范围如何认定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