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楼主: than09138 (tony wu)   2020-03-15 15:52:38
如题
民法老师上课说过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互斥。不可能同时出现
可是问题来了实际上很多题目看起来可以主张无因管理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例如:
甲将乙原本闲置的土地开辟为观光果园。并支付100万修缮费用
请问如果乙本身有意愿下个月修缮为观光果园,甲得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答案是yes,
可是这样就很怪。这明明是无因管理为何又可以主张不当得利?两者不是互斥吗? 看完
整个疑惑
作者: jameslin5545 (告屁告)   2020-03-15 16:19:00
无因管理于本人承认时对适用委任之规定,而其所支出的有益费用跟必要费用可分别依176跟546求偿实在是无必要也不应该用179,因为适法无因应可当作其受领的法律上原因,所以我也觉得怪怪的,用179除非是本人不承认的不适法无因管理,才有可能适用余地只有可能是因为题目还没有说乙承认,那么我就只能推定为不适法无因管理,那么乙获得此项利益因为乙主观上有财产价值的增加利益,故依182属于返回的标的,其可求偿
作者: franklu (infatuated)   2020-03-15 19:06:00
符合法律要件就有请求权基础,互不互斥是后话
作者: ganpizza3579 (干披萨)   2020-03-15 20:18:00
不是成立适法无因管理就不会成立不当得利吗?这题说可以请求不当得利,应该是指甲成立不适法无因管理,而以选择不享有该利益,才用179吧? 如果选择享有就是177一项了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20-03-28 16:25:00
你们老师讲错了,第一次看到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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