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子云
最近比较闲了,刚好看到这题来尝试回应一下
一、首先最大争点是,本题应用撤销还废止?也就是必须判断该核定处分到底合不合法?
行政处分可分为“无持续效力行政处分”与“持续效力行政处分”,两者区别实益在于前
者合法性判断时点为“行政处分做成时”,后者判断时点应以“最新法律状况为准判断之
”。
本题处分做成后,后续会产生每个月提供低收入户补助的效果,所以应属“持续效力之处
分”,判断时点为最新法律状况为准,所以该处分在甲乙离婚之后就就“违法”,应用11
7条“撤销”而非123条之“废止”。
而撤销之两年除斥期间,依实务见解(102年2月第2次决议)为机关“确实知晓”起算,
所以从107年起算,T市府得依职权撤销该处分。
附带一提,102年的决议只有针对117条之“撤销”,124条之“废止”并不适用,124条废
止之除斥期间实务见解以“客观原因发生时”就起算两年,这要特别注意。
二、关于信赖保护
这里大家几乎都只提到119信赖不值得保护,但是忘记题目有个线索是“生活补助费已经
用完”这个争点,也就是甲乙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条第2项准用民法182条第1项,主张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补助款花完),而免负返还之责?
实务认为民法182的准用应以行政程序法第119条之要件为解释基准,且所受利益不存在,
非指“所受利益原形不存在”而言,倘财产总额有增加即非所受利益不存在。故甲乙之主
张无理由。
三、最后个争点就简单了,T市府得否以处分命甲乙返还不当得利,就把过往实务(不采
反面理论)跟修法后的行政程序法127条第3项所采之反面理论写出来即可。
以上,为个人小小心得,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