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有关行政法之行政处分废止的疑问

楼主: nellm (nellnell)   2020-03-03 21:29:59
大家好,不才我上函授课程的行政法时遇到一个想不透的问题,因为无法亲自问老师,因
此放上来请教各位前辈,希望有善心人士能够指点一下,非常感恩!
老师上课举了一个例子来解说行政处分的废止,题目如下:
甲乙为夫妻,自民国 102 年 3 月 1 日起向 T 市政府申请核定为低收入户,并自按月起
,每月受领生活扶助费用,惟 T 市政府社会局承办人员于 107 年 7 月 15 日审核案件
时,始发现甲与乙于 103 年 4 月 1 日已经离婚。
但甲与乙并未主动向主管机关申报此一变动, 经个别计算, 两人均不符合低收入户之标
准,T 市政府社会局因而发函要求甲、乙返还自 103 年 4 月 1 日溢领之生活扶助费用
,甲与乙均主张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生活扶助费用已经使用完毕,主张 T 市政府社会局
不得请求返还,是否有理?
然后老师解题思路大致如下:
一、甲乙所按月受领的低收入补助是合法之受益行政处分,因为是合法的行政处分,所以
是依照行程法123条予以废止,而适用的条款是第1款”法规准许废止者”,而不是第四款
”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因为低收入户的补助是有某个法源所规定给予的

二、社会局107 年 7 月 15 日发现甲乙离婚之后,发函给他们,要求自103年4月1日起之
补助款都要返还,此为有理由。因为自从103年4月1日起就属不合法之状态,所以从这个
时间点开始就是公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可以要求返还。
三、甲乙主张信赖保护原则无理由,因为甲乙隐匿离婚事实,有违行程法119条第二款”
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实陈述”而不值得保护其信赖利益,而且126条所规定只有依第123条
第4、5款而废止之合法授益行政处分才能给予合理补偿,甲乙是违反第1款,所以不能主
张信赖保护。
以下是我想不懂的地方:
行程法124条不是规定” 前条之废止,应自废止原因发生后二年内为之”,为什么原因(
离婚)发生是103年,到了107年仍然可以废止?还是说,依据的是125条” 合法行政处分经
废止后,自废止时或自废止机关所指定较后之日时起,失其效力…”,所以不管过了几年
,废止机关都可以指定一个废止的日期? 那个”指定较后之日”是什么意思呢?
另外,网络上我也有找到另一个公职王版本的解题,他们用的是”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
,所以可以溯及既往撤销,看起来也很合理,因为从甲乙离婚开始起,按月给予的补助变
成是违法行政处分了。想请问大家,这个解法跟”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有没有哪一个
比较好?还是都合理呢?
呼~好长的问题,先谢谢给予指点的网友们了!
作者: aaaa4122 (鲔鱼刺身)   2020-03-03 22:30:00
要在事实发生后两年为之,不论是否知悉吧明显时间以超过所以解答才用117?
作者: l03242003 (norah)   2020-03-03 22:33:00
作者: bower1025 (bower1025)   2020-03-03 22:35:00
废止原因发生后,在这是指机关得知了“甲乙离婚”这个事实。如果机关知道了两年内不做处理,那两年后就无其效力。所以并不是机关可以随便指定一个日期废止。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3-03 22:54:00
另一个版本的解题比较合理
作者: aaaa4122 (鲔鱼刺身)   2020-03-03 22:57:00
林清引用的最高行102年2月只有讲到撤销依法务部函释是客观事实发生起算
作者: l03242003 (norah)   2020-03-03 23:14:00
不好意思 刚刚仔细看也发现了但找不到其他的资料提供原po
作者: yyoo4791 (亚洲30cm健儿)   2020-03-03 23:26:00
1.一定是用废止 这关乎处分违法基准时的判断 在这种一次性处分 多半不适合从事后观点来指摘行政机关做成当时为违法 盖机关不可能预测未来他们会不会离婚2.124条两种解释都不是说不通 从法条体系配合121条 似乎从客观解释较为合理 但有无类推决议的可能?个人认为 如果法条已经刻意为文字上的不同 是否代表在合法处分的状况下 机关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去审查当事人有无合于补助条件? 以上浅见 仅供参考
作者: chmyly (Seco)   2020-03-03 23:27:00
121条除斥期间是指行政机关“确实知晓”有撤销原因时,所以是自107年7月15日开始起算两年除斥期间,另外应是依117条违法行政处分撤销才对
作者: luismars (ㄚ卜)   2020-03-03 23:27:00
走"撤销"比较好解吧...这老师怎么会用这案例讲"废止"咧...= =
作者: yyoo4791 (亚洲30cm健儿)   2020-03-03 23:44:00
个人认为 如果是事后才离婚 则做成处分当下 机关并无违法情事 应该是废止较为合理
作者: chmyly (Seco)   2020-03-03 23:48:00
回楼上,下命处分的确要以行政处分作成时来判断违法性,但这案例对于人的地位加以确认,应是有持续效力的确认处分才对吧
作者: yyoo4791 (亚洲30cm健儿)   2020-03-03 23:49:00
但如果认为是继续性处分 则他的违法判断基准时 基于纷争一次解决 在言词辩论终结前为判断较为合适 则有可能为违法行政处分而应以撤销为处理回c大 处分性质也是有可能混合的 在本案中机关负有给付义务 是否也算是形成当事人的地位 或甚至认为是使当事人有必须符合资格的义务 也因此难仅以认为有确认处分性质即推论出判断时点 毋宁只是价值判断的要素之一 但也不失为判断方式
作者: chmyly (Seco)   2020-03-04 00:13:00
再回原po,第一个解法有矛盾存在,如果是依照123条1废止不会溯及既往失效(125条有规定失效方式),这样就变成不会有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情形,再来引119条不值得保护的时候,行政处分就已经被认定是违法了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0-03-04 00:21:00
这题看题目就知道,一定是要你想办法解成撤销因为没有123III,你不会有后续的127然后这题的重点之一,是准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范围
作者: yyoo4791 (亚洲30cm健儿)   2020-03-04 00:37:00
抱歉我没看到是低收入户证明 我看成是婚姻补助不过我的想法还是不变 但隔壁有老师解说 我就不胡言乱语了不对啦我在公虾 如果是低收入户那就不是一次性补助 歹势不是一次性补助就会是继续性处分判断比较好但在这里可能要考虑继续性处分的见解对人民不利还有没有需要适用这种见解必要的讨论
楼主: nellm (nellnell)   2020-03-04 09:00:00
谢谢大家给我的线索,这题让我卡一整天...感恩!补充一下,其实老师上课也有简单带到用撤销解也可以但是我就更混淆了,撤销和废止的条件不是不同吗?...行政法真的是.....能读通的都是神人啊...
作者: chmyly (Seco)   2020-03-04 09:24:00
那老师感觉观念不清耶,用废止怎么解都会错啊
作者: yyoo4791 (亚洲30cm健儿)   2020-03-04 11:06:00
撤销或废止取决于如何评价该处分 如果你把它评价成违法那就是撤销 如果你认为是合法 那就是废止 我想他应该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也就是说 如果认为在相对人离婚的当下从继续性处分的观点 处分已经转变成违法 那后续要废弃一部的处分 就应该用撤销;反之如果认为后续的改变比较需要注重法安定性仍认为该处分合法 则应该用废止来处理这题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处分个人也觉得不是那么绝对 毕竟违法判断基准时就是一个价值判断 自然会有不同的切入点得出不同的结论
作者: chmyly (Seco)   2020-03-04 13:14:00
重点是你上考场要写对,其他都不重要当你还卡在基准时的时候,隔壁已经上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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