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不才我上函授课程的行政法时遇到一个想不透的问题,因为无法亲自问老师,因
此放上来请教各位前辈,希望有善心人士能够指点一下,非常感恩!
老师上课举了一个例子来解说行政处分的废止,题目如下:
甲乙为夫妻,自民国 102 年 3 月 1 日起向 T 市政府申请核定为低收入户,并自按月起
,每月受领生活扶助费用,惟 T 市政府社会局承办人员于 107 年 7 月 15 日审核案件
时,始发现甲与乙于 103 年 4 月 1 日已经离婚。
但甲与乙并未主动向主管机关申报此一变动, 经个别计算, 两人均不符合低收入户之标
准,T 市政府社会局因而发函要求甲、乙返还自 103 年 4 月 1 日溢领之生活扶助费用
,甲与乙均主张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生活扶助费用已经使用完毕,主张 T 市政府社会局
不得请求返还,是否有理?
然后老师解题思路大致如下:
一、甲乙所按月受领的低收入补助是合法之受益行政处分,因为是合法的行政处分,所以
是依照行程法123条予以废止,而适用的条款是第1款”法规准许废止者”,而不是第四款
”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因为低收入户的补助是有某个法源所规定给予的
。
二、社会局107 年 7 月 15 日发现甲乙离婚之后,发函给他们,要求自103年4月1日起之
补助款都要返还,此为有理由。因为自从103年4月1日起就属不合法之状态,所以从这个
时间点开始就是公法上的不当得利,所以可以要求返还。
三、甲乙主张信赖保护原则无理由,因为甲乙隐匿离婚事实,有违行程法119条第二款”
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实陈述”而不值得保护其信赖利益,而且126条所规定只有依第123条
第4、5款而废止之合法授益行政处分才能给予合理补偿,甲乙是违反第1款,所以不能主
张信赖保护。
以下是我想不懂的地方:
行程法124条不是规定” 前条之废止,应自废止原因发生后二年内为之”,为什么原因(
离婚)发生是103年,到了107年仍然可以废止?还是说,依据的是125条” 合法行政处分经
废止后,自废止时或自废止机关所指定较后之日时起,失其效力…”,所以不管过了几年
,废止机关都可以指定一个废止的日期? 那个”指定较后之日”是什么意思呢?
另外,网络上我也有找到另一个公职王版本的解题,他们用的是”违法行政处分的撤销”
,所以可以溯及既往撤销,看起来也很合理,因为从甲乙离婚开始起,按月给予的补助变
成是违法行政处分了。想请问大家,这个解法跟”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有没有哪一个
比较好?还是都合理呢?
呼~好长的问题,先谢谢给予指点的网友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