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请问一下刑法(警大 89 二技)
救生员甲于游泳池畔执行救生工作之时,突然听到有人溺水之求救声,再仔细定眼一看,原
来是息室的情敌乙,于是甲乃带起耳机,假装专心听随身听而故意充耳不闻。结果乙因获救
时机太慢而溺毙。问甲之行为应如何论罪?
A过失致人于死罪
B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
C普通杀人罪
D无义务的遗弃致死罪
E有义务的遗弃致死罪
答案是C
想请问救生员甲不是有作为义务吗?
像登山团队一起登山,把受伤队友遗留山上,下山求救,为什么也不是294的遗弃致死?
登山团队不是依法令或契约之人,那救生员甲应该工作上算是有契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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