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万年鲁在读民事诉讼法文章时,发现沈师有一个地方怪怪的
就是民法821条前段规定“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
这条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无一同起诉被诉之要求
而其既判力扩张到其他共有人通常也都是用民诉401二项扩张
但在沈的文章却打破这个概念
他认为既判力并非使用401二项及于其他人因为他认为,这条不是为他人而诉讼而是为自己
所以既判力是胜及败不及
若想胜败皆及就必须类推适用民诉56-1使其陈述意见作为扩张既判力基础
阿怎么觉得怪怪的
又说不上来
请各位民诉神人解惑
拜托了
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