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诉159-3的意思

楼主: weeklyquiz (阿春)   2019-10-26 10:01:06
请教各位大神一下 感谢,本人看不太懂这条的意思…
(159-3)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于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碍致记忆丧失或无法陈述者。
三、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而无法传唤或传唤不到者。
四、到庭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者。
以上这几种情况不都是无法陈述吗?为什么会有上述说的在调查中所为之陈述,既然无法陈述为什么还得为证据?
以第一项为例在审判中死亡是?
楼主: weeklyquiz (阿春)   2019-10-26 10:03:00
手机发文 格式有点奇怪 抱歉
作者: GGGGININ (喜憨儿)   2019-10-26 10:15:00
他在审判前有陈述后来才不行啊@@
作者: redbalon (红色男爵)   2019-10-26 10:21:00
人的命运很难说的,上个月给检察官做笔录,这个月搞不好就死了或是全身瘫痪。这条应该就是为了防止意外而无法厘清事实的情形吧。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10-26 10:55:00
调查中是指起诉前,审判中是指起诉后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10-26 11:10:00
当然是讲完之后发生
作者: louis11811 (地瓜)   2019-10-26 11:57:00
法条是说“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但笔录早在调查阶段就会做好了
作者: lunish   2019-10-26 12:06:00
以证人来说,在侦查阶段跟审判阶段都会有陈述,这条在说审判阶段已经没有调查可能性,但在侦查阶段对侦察机关已有陈述,在侦察机关的陈述具有可信性及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 sherlockscu (是夏洛克不是宅洛克)   2019-10-26 13:01:00
建议先把犯罪调查侦查到审判的流程先顺一遍
作者: bt011086 ( )   2019-10-29 10:03:00
法院想要对被告为有罪判决时,在严格证明法则所要求的实质直接性下,应该证人传唤到法庭接受被告的对质诘问,但“此时证人已无法到庭陈述”,所以例外地把证人在侦查辅助机关所为不利于被告的陈述(笔录)拿出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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