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131图利罪之适用

楼主: imymeyou (coldwing)   2019-10-11 11:35:27
某甲于公家单位服务,其因居住于他县市,而向公家单位申请单身宿舍使用,
甲见宿舍破旧有天花板破损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钱整修天花板、墙壁、厕所等地,共计支出8万元整。
而公家单位却不愿依宿舍管理办法补助修整费用。
故某甲心生一计,利用租房网出租公有宿舍,获利3万元整。
遭宿舍管理员发现,遂行向该管地方法院提告,
试问某甲之刑责?
这题的争点是不是在考图利罪的构成要件
“需有获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决议之见解,
图利罪之构成要件必须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图利罪?
还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见解的?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19-10-11 13:33:00
这题本来就不是图利罪的问题,你可能被迷惑了。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仍限于利用职务身分之机会,就公权力行使相关事务获得不法利益。租用公家单身宿舍,定性上与公权力行使无关,违规使用只是民事契约之违反。关键在于有无“利用公务职权机会”、“公务身分之影响力”。
作者: sssn1 (洛克)   2019-10-14 22:12:00
实务上图利罪不容易成立的 构成要件的举证就够困难了前提的构成要件就像是铜墙铁壁一样 要全部打勾成立都不简单更不用说后面尾巴的什么要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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