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公家单位服务,其因居住于他县市,而向公家单位申请单身宿舍使用,
甲见宿舍破旧有天花板破损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钱整修天花板、墙壁、厕所等地,共计支出8万元整。
而公家单位却不愿依宿舍管理办法补助修整费用。
故某甲心生一计,利用租房网出租公有宿舍,获利3万元整。
遭宿舍管理员发现,遂行向该管地方法院提告,
试问某甲之刑责?
这题的争点是不是在考图利罪的构成要件
“需有获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决议之见解,
图利罪之构成要件必须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图利罪?
还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见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