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小问题

楼主: Mcdona1d (麦当劳 ™)   2019-10-06 11:26:23
甲乙丙丁四人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当事人。
请问一下,这四个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吗?
他们可以依照41条,指定甲为选定当事人吗?然后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吗?
作者: danchan (#3)   2019-10-06 11:36:00
第一个 除非法官要求 不然当事人不用到场第二个 可以选定一人为当事人进行诉讼33,上,871判例供参P.S.不用到场不等于 不用列名原被告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挤的空气)   2019-10-06 21:10:00
不想出庭其实委任甲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了。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儿)   2019-10-06 21:48:00
固有必要不一定利害相同,听审在场是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可能有不利益时,诉讼权利已保障,效力及之。选任当事人只是为了诉讼经济,审理必要法院仍可要求说明,拒绝说明就是放弃权利,法院仍可综合事证言辩意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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