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营的考题
某国营事业员工甲,负责统计合作厂商所缴之技术服务费,于收款后交由该公司出纳人
员乙将钱存入公司专用帐户。然甲因自身财务困难,主动向乙表示于公出之际,可顺道
帮乙将钱存到专用帐户,乙便请甲代为存款,甲却在存款时,将一部分款项存至甲个人
帐户,试问:(15 分)
(一)甲之行为应如何论处?(10 分)
(二)若该公司内部发现甲之犯罪事实,甲即向廉政署自首,请问甲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之
自首要件,得减轻其刑?请申述之。(5 分)
第一小题的部分
起初我的想法是甲并非公务员,所以不是公务侵占;将钱存入公司帐户是乙的业务,故甲
亦非业务侵占,只能讨论普通侵占罪。
后来,我觉得甲在向乙表示可以帮乙存到专用帐户的时候,就已经是施行诈术了吧?
所以应该讨论诈欺罪比较洽当吗?
一、客观上,甲向乙表达可代为存款,实为趁机将部分款项存入私人帐户之行为乃施行诈
术,又乙误信为真,进而交出款项,最终造成公司财产损害,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二、主观上,甲具有将部分金额据为己有之故意,及明知不该取得款项仍为之之不法所有
意图。
三、甲违法且有责,成立刑法339条诈欺罪。
请问这样正确吗?
第二小题的部分
公司内部发现,不算是侦查机关发现,所以甲还是可以自首,但应该要向具有侦查权限的
机关为之,因此甲向廉政署自首并不符合要件。想请问这样的想法正确吗?还是说其实这
样也算是自首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