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刑法)锁车事件以毁损罪涵摄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0 23:41:54
※ 引述《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之铭言:
: 各位先进大家好,
: 昨天有一则新闻,内容是一名基于对车主停车位置不满,想给他一个教训,
: 遂私自以大锁将车锁住,使车主无法驾驶机车。到地检署后,检察官以强制罪不起诉,
: 大致上的理由是“强制罪是对人,不是对物”
: “上锁时,车主并不在现场,故车主并无被强暴、胁迫做出无义务的事可言”
: 其实查了一下裁判书,的确之前曾经就有案件以这种解释方式判决强制罪无罪。
: 不过,却有判决是A抢走B的手机,妨害B使用手机的权力,最后判决A以强制罪判刑。
: 理由则是虽非直接对人进行行动限制,但以对物之强夺,间接限制他人之行动,
: 亦符合强制罪中,以强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权利之规定。
: 仔细想一下,只因行为相对人不在场,就认定并未以强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权利行使,
: 是不是有点过度钻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读了?
: 车主回来想要骑车时,发现车子被大锁限制其行驶功能,难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权利吗?
: 再,既然检察官认为此案中被告行为是针对“物”,是否能以普通毁损罪下去涵摄呢?
: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决解释为:
: 因财物同时具物质性及功能性两种价值,
: 毁弃、损坏系对财物本身之“物质性”予以侵害,
: 致令不堪用则系对财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 也就是说就算该物本身之完整性依旧,但其行驶功能被大锁给损害了,
: 若是想恢复其功能性,车主势必要花费金钱与时间雇请锁匠前来开锁,
: 抑或是自行以破坏剪、链锯等工具破坏大锁。
: 但不管如何,恢复该物功能性的这段时间,该物的行驶功能显然被剥夺,
: 纵使得恢复为如初,车主也需要花费相当时间及金钱。
: (这也符合目前判决中常见之毁损罪判决参考因素)
: 请问以毁损罪对该案进行涵摄,会有什么关键性的问题呢?
大家好 我是冬雨
我依约来回应你的问题了
先看一下毁损罪要件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
公众或他人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罚金
看完后发现行为态样有三种
毁弃
损坏
致令不堪用
有疑问的是 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物之功能性丧失
须要以"无法回复原状"为要件吗?
我认为原则上不须要
理由有两点
第一点
事实上物之功能性丧失多半是可以回复的
这可以从民法第213条第1项规定
损害赔偿责任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看出法律上默认权利受侵害后 多半可以回复原状
当然物权也是
从教科书常见致令不堪用的例子
涂污名画
作者: WESTONE (oreztsae。里)   2019-09-21 00:09:00
学了一课,感谢分享。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9-09-21 00:45:00
为什么是脱裤子放屁 强制罪和毁损罪保护法益又不同?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00:48:00
会说脱裤子放屁是因为 强制罪目前无法处罚锁车事件所以检察官才会以强制罪涵摄并不起诉而且不起诉理由还是这种无法辩驳的“人不在场”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00:52:00
因为强制罪对物强制的概念是在某些实务错误解释毁损罪致令不堪用 导致无法成立毁损罪 又觉得该处罚某些妨害人行使物权的行为发展出来的如果正确适用毁损罪 就不需要透过对物强制这种奇怪说法来成立强制罪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1 01:15:00
强暴对物间接影响也算强制的判决也有
作者: elynn889 (NcMar47)   2019-09-21 09:37:00
所以此类案件应该要用强制而非毁损来办?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1:27:00
楼上理解相反囉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2:24:00
无法骑车跟物之效能丧失真的能直接画上等号吗?请解惑一下案例: 1.用大卖车推车完全围住乱停机车。2.用其他障碍物隔开违停机车,里面保有机车得以行驶空间,但人进不去。 3.违停人家车库,被放下铁门或以物在外阻挡使之无法行驶出。更甚者,借人车不还,无法骑车也是物之效能丧失?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2:31:00
1大卖场推车围车应该会被认为 回复原状所须时间金钱轻微 不成立毁损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2:32:00
衍生案例2.1: 人进得去但无法行驶出来。轻微是你说的,要是不花个8小时推回去算轻微吗?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2:36:00
故意让人进不去停放机车 无法骑车 当然机车也不可能骑出去 和机车上锁其实差不多 概念上只是比较大的锁连机车附近空间都锁住了 当然能成立毁损3.停别人车库外 让人的车出不来 也可能成立毁损 当下车的效用就丧失了 不过需要考虑行为人有没有故意的问题停别人车库外 有可能行为人认为很快回来 被害人这段期间应该不会使用车辆 没有使用就不会致领不堪用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致令不堪用这部分如果要花八小时 那应该可以构成毁损借车当下就知道 自己不能使用该车拉 致令不堪用是借车时就发生 也是自己同意 当然不会成立毁损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9-09-21 12:57:00
阁下明显误解了使用权受损跟物之功能丧失的意义,多谈无益,等阁下第一个有罪判决没被上级审洗脸我们再来研究。此外请锁匠解锁跟花8小时力气推开推车,哪个成本高低见仁见智,我不认为是判断毁损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强制若真不成罪还有民事可以求偿,比探究一个不成立的毁损罪要实际得多。不过也肯定原po思考其他可能性的精神,法界才能进步。借车当下认知他会还,提问是逾期不还而非当下就知道他不还。借车当下当然不会意识到届期会致令不堪用。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3:23:00
因为很多人用各种案例来信问我 我再补充一下 为什么要处罚致令不堪用这种行为 即使事后仍可回复原状?我们先仔细想想 物功能性丧失会发生什么财产损害?一、回复原状所需时间和金钱 就是判决提到的二、物直到回复原状期间不能使用的不利益所以如果以上两者都没有或者非常轻微 就不算致令不堪用 行为人主观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会造成以上两者损害就是欠缺故意 也不成立毁损所以如果有人趁别人不在锁车 又趁车主发现前解锁 因为车主没有耗费时间金钱回复原状 也没有等待回复原状不能使用车的不利益 当然不成立毁损另外要嘛毁损干脆除罪化 我很赞成 但是毁损罪就规定在那 可以适用的案例 不能因为自己无法理解毁损罪要保护的对象 就说案例应该用民事求偿就好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9-09-21 16:35:00
锁车并没有令车子的功能受到不能或难以回复之损坏,只是单纯地暂时受到限制,而这个限制并不难以排除,你是不是过度扩张毁损的定义了。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他的功能阿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9-09-21 17:19:00
楼上 什么叫致”根本上”破坏功能呢? 真的有根本上这种东西吗?举个你认为根本上破坏功能的案例吧
作者: disyou (暖心)   2019-09-21 20:50:00
真希望锁车的人能没事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19-09-25 20:38:00
g大指的应该是,锁并没有对机车造成侵入性破坏吧?像是涂鸦、油漆等例子,颜料会渗入物品表层,造成清洁困难,要用腐蚀性溶剂、打磨等破坏原物表层之行为修复,才能还原物品原有的美观用途,但物品表层因此被耗损一层或更多了。因此我认为修一修就能复原,跟把障碍物移开就能使用、物品本身没被破坏,两者是不同的说真的,这件事主要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应该从侵权行为来看会比较妥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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