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刑法)锁车事件以毁损罪涵摄

楼主: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9-20 21:41:37
各位先进大家好,
昨天有一则新闻,内容是一名基于对车主停车位置不满,想给他一个教训,
遂私自以大锁将车锁住,使车主无法驾驶机车。到地检署后,检察官以强制罪不起诉,
大致上的理由是“强制罪是对人,不是对物”
“上锁时,车主并不在现场,故车主并无被强暴、胁迫做出无义务的事可言”
其实查了一下裁判书,的确之前曾经就有案件以这种解释方式判决强制罪无罪。
不过,却有判决是A抢走B的手机,妨害B使用手机的权力,最后判决A以强制罪判刑。
理由则是虽非直接对人进行行动限制,但以对物之强夺,间接限制他人之行动,
亦符合强制罪中,以强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权利之规定。
仔细想一下,只因行为相对人不在场,就认定并未以强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权利行使,
是不是有点过度钻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读了?
车主回来想要骑车时,发现车子被大锁限制其行驶功能,难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权利吗?
再,既然检察官认为此案中被告行为是针对“物”,是否能以普通毁损罪下去涵摄呢?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决解释为:
因财物同时具物质性及功能性两种价值,
毁弃、损坏系对财物本身之“物质性”予以侵害,
致令不堪用则系对财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也就是说就算该物本身之完整性依旧,但其行驶功能被大锁给损害了,
若是想恢复其功能性,车主势必要花费金钱与时间雇请锁匠前来开锁,
抑或是自行以破坏剪、链锯等工具破坏大锁。
但不管如何,恢复该物功能性的这段时间,该物的行驶功能显然被剥夺,
纵使得恢复为如初,车主也需要花费相当时间及金钱。
(这也符合目前判决中常见之毁损罪判决参考因素)
请问以毁损罪对该案进行涵摄,会有什么关键性的问题呢?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9-20 22:43:00
这次检察官直接不让案子进法院 找判决比较实在
作者: shipipo (夏天.花)   2019-09-20 23:02:00
那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吗…?小弟认为不要老是找刑法来套
作者: ss2121647 (pesor)   2019-09-21 00:24:00
楼上,这是国考版
作者: disyou (暖心)   2019-09-21 20:46:00
在台湾很多判决都是法官自由心证..任何答案都可能发生
作者: shipipo (夏天.花)   2019-09-22 14:18:00
楼楼上,这跟是国考版有什么关系…国考版跟民法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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