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第169条之表见代理
小弟于阅读王泽鉴老师之民法总则时
有以下之内容:
于法律行为成立后,知其情事而未为反对之表示,
对业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已不生影响,自难令负授权人之责任
好像是从最高院的判决撷取的
看完这段话后有以下的问题:
1.依这段话的逻辑,法律行为作成时,本人应该是不知道自己被
表示为代理人,应该成立无权代理,为何法律行为仍能成立?
2.若该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受影响,但又不对本人发生效力,
则该行为应对谁生效?依无权代理,该行为本应该是效力未定。
3.可以的话希望举一个明确一点的例子说明适用这种见解的情形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