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表见代理的问题

楼主: qaz80691 (qaz80691)   2019-09-02 00:48:09
关于民法第169条之表见代理
小弟于阅读王泽鉴老师之民法总则时
有以下之内容:
于法律行为成立后,知其情事而未为反对之表示,
对业已成立之法律行为已不生影响,自难令负授权人之责任
好像是从最高院的判决撷取的
看完这段话后有以下的问题:
1.依这段话的逻辑,法律行为作成时,本人应该是不知道自己被
表示为代理人,应该成立无权代理,为何法律行为仍能成立?
2.若该成立的法律行为不受影响,但又不对本人发生效力,
则该行为应对谁生效?依无权代理,该行为本应该是效力未定。
3.可以的话希望举一个明确一点的例子说明适用这种见解的情形
以上
作者: fragment1000 (吹头发)   2019-09-02 03:52:00
就是有权利外观的无权代理
作者: a86562018 (风吹芋头芯)   2019-09-02 09:44:00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啊 威权代理共分两种:1.表现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9-02 10:13:00
可以再写完整一点的前后文吗 王师通常会有说明再附实务见解原文如果单以判决原文而言 看起来比较像是法律行为以成立生效 虽授权人不为反对的意思表示 看似有成立表见代理但系表见代理亦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态样 而拟制使其应负授权人责任 这个前提是存在该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方有此条之适用 但如果业已成立生效 苟不论契约相对人为谁 应认为无表见代理之适用 举例之 例如没有践行显名主义的隐名代理 代理人没有表明是为谁代理 这个时候就不会让被代理人负授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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