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当街抢夺乙皮包,警员 A 正好在附近巡逻,即将甲制伏并带往派出所。在警局,A 不
急于制作笔录,反而先与甲聊天以了解案情,并以录音笔将聊天内容录音。甲在 聊天时
,坦白承认抢夺路人乙皮包。其后,A 要开始询问,律师 R 匆匆赶到警局。R 向 A 表示
系受甲配偶委任要为甲辩护。R 表示要先跟甲谈一谈,但 A 表示要开始询 问,没时间让
R 跟甲先谈话。R 表示异议,但 A 不理。甲于 A 询问时,仍自白犯罪。 案经检察官起
诉,法院依警员 A 之聊天录音内容、A 询问甲之自白及其他证据判决 甲有罪。试问法院
采证之合法性。(104年三等警特)
(ㄧ)被告为犯罪的被追诉者,基于权利保护,被告享有不自证己罪、缄默权、辩护权诸
原则的适用。
(二)聊天内容不得作为证据
1.本案中被告地位已形成,当被告地位已经形成后,只要是对于案情内容的询问,不论是
出于教诲或聊天方式,场所是否在侦讯室内,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践行权利告知。
2.对于未告知本法第95条第2款之法律效果
(1)实务见解(依92年台上4003号判决)可分为蓄意规避与非蓄意规避权利告知:
蓄意规避:蓄意规避践行权利告知,无异剥夺被告的缄默权,对自白的取得无异以诈欺方
式取得,依本法第156条规定,自白系出于诈欺方式取得,故无证据能力
非蓄意规避:应审酌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依照本法第158条之4权衡
(2)学说见解
不论是否蓄意,均依158条之2认定,无证据能力。
(三)甲的自白无证据能力,原因在于侵害甲的辩护防御权、侵害种类如下说明:
1.接见权
(1)本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对于侦查中受拘提或逮捕被告均有跟律师的接见通信权,有
接见一小时次数不得逾一次
(2)违反法律效果
实务见解:依本法第158条之4权衡
学说见解:类推158条之2
2.辩护人有到场,但警方却刻意拖延,待辩护人离去后始询问,对被告而言未获实质辩护
,对于并没有践行权利告知,而实质侵害辩护防御权更属恶意,故依照158条之2,自白无
证据能力
不知道这样解题对不对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8-05 21:56:00学说见解都没写理由
作者: HongLiers 2019-08-05 22:26:00
我自己在写158-4的时候 篇幅不够 会在写立法理由 不知道这样会不会太多余
作者:
kilof (KiLoF)
2019-08-05 22:53:00方向对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9-08-05 23:12:00考试这样写就ok了啊,老师也只看关键字而已
警察对被逮捕的被告未尽缄默权告知义务不是用158-2吗?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8-06 00:28:00同楼上 158-2 未告知能选任辩护跟缄默圈而取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
作者:
cowfire (加油啦朝向梦想)
2019-08-06 00:32:0098年台上4209号判决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8-06 00:33:00另外 这题应该是再问被告地位形成跟询问认同与否吧我会写实务见解以为 为保障人权 故应采形式讯问非功能讯问 所以本案警察的聊天为功能讯问 未进行权利告知义务 违反刑诉95条之规定巴拉巴拉 最后用158-2打掉
作者:
cowfire (加油啦朝向梦想)
2019-08-06 00:49:00C16/Nr737/27,95,287/100-2准用95/158-2,95第2款恶意/98台上4209这样大概20分,但可能写不完,哈Nr654才对,上面打错了当然还可以再加34第二项,245第二项,当然可以在加个94年台上4929判决,差不多了
上面是以为再买卤味吗? 乱加一通 这连15分都有问题吧
作者:
cowfire (加油啦朝向梦想)
2019-08-06 08:12:00造成困扰抱歉了,才疏学浅,以后不推了。
有没有这么玻璃心 你可以一个一个解释啊 94 4929再说什么 你都不解释你的说法 随便丢一句 不推了真不负责
作者: MILESPAUL 2019-08-06 08:45:00
101台上2165判 也跟学说立场一样 符合156条第一项其他不正方式抱歉更正一下是实务
作者: kuhper (kuhper) 2019-08-07 16:30:00
供述证据不能用158-4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