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1年司法官一试刑诉第51题

楼主: davidpop (popwei)   2019-07-24 21:16:21
51 乙对甲提出伤害告诉后,因双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诉,检察官乃就该案处分不起诉并已
确定。如乙于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因伤重死亡,检察官可否更行起诉?
(A)可以,因乙之死亡为新事实
(B)可以,因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
(C)不可以,因乙之死亡非新事实
(D)不可以,因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罪为同一案件
答案为A
我的问题是:告诉后撤回告诉而为不起诉处分,应属第252条第5款之不起诉事由,又该款系
欠缺形式诉讼条件,依实务见解应仅生形式确定力,并无实质确定力,故不受第260条之拘
束,应可另诉,而本题答案的后半段写“因乙之死亡为新事实”乃检察官更行起诉之原因,
是否有瑕疵?
作者: gossipcat223 (水饺)   2019-07-25 17:25:00
260依实务应该仅及于事实上同一,那么实质上一罪应该仍能起诉囉,即为何不能是B
作者: lurara (鲁拉拉)   2019-07-25 14:34:00
这一题就是考你同一性+什么是非告诉乃论(简单)
楼主: davidpop (popwei)   2019-07-25 14:33:00
原来是实务见解分歧~感谢各位!
作者: chihchingho (野原)   2019-07-25 11:48:00
你的问题很好,当初319枪击案有发生过争议目前比较多数的实务看法认为,不起诉都会发生实质确定力,因此260适用所有的不起诉处分,当然也有部分见解认为不起诉处分要依款次不同,有些不生实质确定力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岚)   2019-07-25 09:35:00
告乃之罪撤回告诉后,如误为起诉,法院的不受理判决仅生形式确定力;但就检察官再行起诉部分,因为260的关系,具有类似判决之实体确定力(既判力),故须有法定事由才可再行起诉所以我想你如果从“不起诉确定处分因为260而有实体确定力”的概念出发,应该理解上会能通顺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9-07-24 22:28:00
感谢楼上纠正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9-07-24 22:00:00
新的事实=不同犯罪事实=非同一案件
作者: louis11811 (地瓜)   2019-07-24 22:06:00
这题实务是认为,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罪属于实质上一罪,因此系同一案件;而致死的事实是发生在不起诉处分确定后,依刑诉260条1款检察官得以发生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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